《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款系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除投资人或承包人垫资建设外项目进行施工建设的前提。在实践中,如果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往往导致承包人权益受损。本文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形,结合司法裁判实务就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权益救济路径进行具体分析论述。
一、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
《民法典》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故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下,承包人依法有权主张顺延工期。
如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鲁02民终29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山东旭天公司提出河北安装公司迟延付款导致工期延误,……根据合同约定“现场龙骨焊接完成、铝板到场”为第二笔进度款付款条件,山东旭天公司于×××20年10月6日提出付款要求时河北安装公司未提出异议并答复“节日过了马上申请”,即河北安装公司认可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山东旭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邮寄、审批等事项不应成为河北安装公司拒绝或迟延付款的理由。综上,河北安装公司存在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情况。
二、承包人可主张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基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建设工程出现反复停工甚至最终未能建设完毕成为“半拉子工程”的情况频发。若发包人无法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施工的,承包人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违约责任以及未完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等。如在(2017)辽民终8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施工合同》附件之一的《报价清单》明确约定了十项工程的利润,利润率为5%。因此,应当认定该利润率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能够预见到的利润,合同不履行,将导致该利润不能实现的损失发生。
三、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主张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
《民法典》第58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1.2条的规定,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综合上述法规规定,在发包人长期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违反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前提下,承包人有权停工。停工后,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其中对于违约金,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能够得到支持,若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发包人违约情况、承包人实际损失等因素予以调整。
如在(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瑞泰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结语
在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形主张工程款,维护权益。但不论选择何种路径,建议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书面发函要求其提供具备资金支付实力、具备继续履约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反向取证以证己方暂停施工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避免在不具备、不掌握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盲目停工,导致自担扩大的损失。
此外,对于因发包人违约付款导致的损失,承包人应注意在履约过程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应证据,以便事后如发生纠纷可以提供充分的己方损失证据,最大限度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