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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拉子工程”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01|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半拉子工程”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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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交付工程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但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和举证责任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故一般人的逻辑思维可能会认为,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在于承包人,但是从发包人角度出发,在未完工工程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以抗辩,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发包人又负有举证义务,故在无法辨明的情况下,本文拟从实务出发,分析不同情形下发承包人的举证责任,以为承包人提供一些诉讼思路。

一、理论中的工程质量举证责任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新》理解与适用的观点倾向于由承包人初步举证,该著述第405页: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未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比如承包人提供已完工工程的分部分项的验收手续,则可认定质量合格,除非发包人有证据推翻该验收手续。

二、司法实务中的工程质量举证责任

1.承包人需承担初步质量举证责任后转移到发包人。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终161号裁判文书认为: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举证证明责任是否在承包人问题。承包人在一审期间提交15份节点验收证明文件,均有监理公司签字或盖章确认,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虽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在一审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2.承包人无需承担质量合格举证责任,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院(2016)最高法民申1272号裁判书认为:在案涉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权就已完工的工程主张工程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非由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举证责任。故发包人有关原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分配举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 2020 )最高法民申 2100 号判决书认为:郝海刚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虽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郝海刚有权向日月轩公司主张工程款。日月轩公司主张工程存在影响竣工验收的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并且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郝海刚已经退场,但双方在协议书中对质量问题并未提及。即使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在日月轩公司支付工程款后,郝海刚对其施工部分仍然需要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故不能因此抗辩不支付工程款。

3.承包人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应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院( 2017 )最高法民终 161 号判决书认为: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举证证明责任是否在承包人。中建五局三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15份节点验收证明文件,均有监理公司签字或盖章确认,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柒麟正东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在一审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三、未完工程量的举证责任分析

       根据上述部分最高院的司法裁判观点并结合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关于“未完工工程的质量认定”部分所阐述的观点,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总结如下:

1.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未完工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由承包人举证证明未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比如承包人提供了已完工程的分部分项的验收手续,则可认定质量合格,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发包人承担。

2.在承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施工的未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针对未完工工程的质量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就未完工工程的质量事实问题申请进行鉴定;如无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则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认定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

3.如承包人已就工程质量合格进行初步举证,在发包人不能证明未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拒付工程款或主张扣除相应修复费用不能成立。

4.承包人撤场后,如发包人未对已完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确认即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则视为发包人认可已完工程质量。

四、结语

       根据上述最高院观点可知,在半拉子工程即未完工工程中,无论是由承包人先完成工程质量举证责任还是发包人举证证明,其只是顺序问题,对于承包人而言,为以防万一,保证其主张工程款的稳定性,应当尤其要注重已完工程质量的初步举证的内涵,在提起诉讼前将该举证材料都保存收留好,而不可因未做足准备而败诉。

       承包人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准备: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施工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检验、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比如:施工中的无损检测报告、检验批、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以及监理就进度工程进行核验确认等相关资料。此外,对于已经达到验收节点但未经验收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已完工程,或者监理方未予验收但就已完工程确认了工程量,或者发承包双方已就工程进行交接与结算。上述事实均视为承包人已就工程质量进行初步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