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识别
1.中间验收不及时
中间验收是对重要分部的桩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施工,由施工单位完成自检,监理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归档要求整理资料组卷并向质监站申请验收,最后在监督员参与下对工程现场进行质量验收并由质监出具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施工企业如不及时进行中间验收,可能导致工期被拖延,承担工期违约责任,如引起相关工程的延误,还可能遭到索赔。工期延误将无法及时申请工程进度款。中间验收不及时施工方对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及安全问题,要承担赔偿责任。
2.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包括发包单位对总包单位施工项目的验收,以及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项目的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直接确认了发包人竣工验收的义务并强调了验收应确保及时的要求。部分发包人因付款资金缺乏,无法支付工程款从而通过拖延验收达到拉长支付周期的目的。然而若承包方已经寄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时的工程竣工风险也将发生移转,发包人也将承担此后的一切意外毁损、灭失的相关后果。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对验收一般具有详细约定,分包单位完成分包项目后,分包单位需自行检查并按照标准程序验收。总包单位也会派人参与,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同时,分包单位需整理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并移交给总包单位。但分包项目验收合格后,总包单位一般在扣除质保金后需要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当总包单位资金出现支付压力时,拖延对分包项目的验收成为缓解资金压力的选择之一。总包单位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分包单位可能就迟延验收提出工程管理等的损失索赔。如影响其他工程的进行,可能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施工单位不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或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
施工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是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的前提,实践中经常出现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及工程的保管责任。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中常常会在竣工验收部分做出较为具体细致的约定,其中包括竣工验收过程中承包方在申请验收时所需提供的验收资料,而法律也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需的一些验收资料,根据该等规定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验收资料的缺失则会导致一定的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施工企业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造成发包人不能正常验收,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及对工程的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工程款结算因验收拖延而迟延,施工企业无法早日结算回收工程款,造成资金压力。
4.验收未通过又不及时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 (4) 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5)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6)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7)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建设单位依据上述竣工验收要求对提出整改意见后,施工企业未及时组织整改,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并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另外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会按照验收意见发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在竣工验收不合格时,承包方存在负担额外整改费用的风险,同时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整改项目往往会比较细碎且项目较多,因此也会耗费较长的时间导致工期的延长,若在验收时未留有足够的整改时间,可能会因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移交时间节点而可能产生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支出。
5.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然而,实践中,时常发生发包人出于各种原因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的情况。未经竣工擅自使用存在巨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裁判,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得不到法院支持。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或者强行使用的,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其自愿承担质量责任。进而发包人丧失要求承包人(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权利 ,丧失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时,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未经竣工擅自使用的,使用部分工程保修期提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擅自使用工程,视为其对擅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的认可,由此擅自使用部分工程保修期即开始计算。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包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将面临被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实务操作建议
1.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及时提交书面中间验收资料,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如因发包方、监理方原因导致中间验收延误,应及时按约提交签证或索赔报告,做好签收记录。
2.对项目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单位应事先制定工程验收计划和具体的验收要求、验收责任人,对于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工程,总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避免因验收迟延承担损失赔偿等。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如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怠于验收的,承包人可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承包人可保留书面通知、催告验收的相关函件,以证明系因发包人原因拖延工程竣工验收。
3.做好资料管理,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施工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做好签收记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配备专业资料员,分阶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保证在工程竣工后的最短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施工企业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编制相应目录、装订成册,做好签收记录。
4.及时整改,有效沟通
发包人向施工企业出具书面整改清单及整改要求后,施工企业应组织人员及时、全面进行整改。如发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依据,则应积极协商、据理力争,保留好相关证据。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及时按约提出索赔。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擅自使用
对于发包人而言,应当尽可能按照合同约定,积极推进竣工验收工作,并要求承包人配合,非必要的情况下不提前使用工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的,应确保提前使用工程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例如基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必要需提前使用工程。发包人需注意留存好关于提前使用工程具备紧迫性的相关证据,包括与承包人就使用事宜的往来沟通函件,以便产生争议时用以证明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的正当性。此外,为避免提前使用工程后承包人拒绝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在提前接收和使用工程时对于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并通过拍照、摄像、公证、第三方检测留存固化相关证据,以证明工程质量问题在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前已然存在。另外,如承包人怠于整改维修,发包人应注意保留承包人怠于整改的相关证据资料,以体现发包人接收工程并非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对承包人而言,如发包人表示要在未经验收前提前接收使用工程的,尽可能要求发包人出具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且承包人免于承担后续工程质量问题的免责承诺声明,以降低承包人后续风险。如发包人在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发包人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相关证据。同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催促发包人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