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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合同下未完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4-03-20|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固定价合同下未完工程造价鉴定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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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总价未完工程造价鉴定

        合同内工程未全部完工发生工程款争议,且按照固定总价的计价内容无法拆分计算已完工程款和未完工程款时,则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价款。

(一)固定价合同约定比例下浮的,未完工程造价不予下浮

        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案件中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栋包干价格为6279953.08元,在此总价下浮5%后单栋价格为5965955.43元;五标段共计16栋,总价为100479249.28元,下浮后总价为95455286.82元。该结算条款采用包干价格,双方达成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为“在此总价”,即包干的价格基础上。本案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改变了下浮合意的前提条件,故对于福建九鼎关于工程总造价不应下浮5%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结合上述最高院裁判意见可知,在固定总价合同下,部分案件约定总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最终固定总价,但该约定能实现的前提是合同顺利履行,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工程完成一半或部分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此时,如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下浮比例计算工程价款,可能违反约定初衷,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可能更符合公平原则。

(二)按已完工程量比例折算进行造价鉴定

即根据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再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乘以该比例,从而确定已完工程价款。  

       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4号案中认为,鸿润造价公司对双方质证后再行提出的问题又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二次补正》,鉴定意见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239820000元。附注:1.鉴定结果是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函,按合同固定总价乘以按照合同内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加上合同外设计变更增加及签证工程造价超出合同内已完工程部分造价3%的造价。原审判决认定以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为支付进度款计算依据,并无不当。

(三)按已完工程价款比例折算进行造价鉴定

       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同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部分的造价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二者的比例作为计算系数,再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从而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北京朝阳区法院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06825号判决书中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属于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工程类合同;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其要求发包人支付款项,可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法,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依据相关规定使用“按比例折算”的方法,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计算结算金额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江苏高院在(2014)苏民再终字第0009号判决书中认为,本案讼争标的系未完工程,在双方仅约定固定总价的前提下无法直接确定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故一审法院采用按照定额据实结算工程价款的鉴定结论,依据鉴定结论中已完、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出中兴公司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再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计算出中兴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该计算方式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合理恰当。

二、单价合同未完工程造价鉴定

按定额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施工实际情况

        最高院关于(2017)最高法民申134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价;三是可调价格。通常约定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应当是工程全部完工。本案《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案涉工程以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倘若工程正常竣工全部完成,毫无疑问当以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方式作出结算,但在本案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以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既不客观也不合理。对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定稿)》以“定额”套价确定工程价款符合本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最高院在(2014)民一终字第69号案中认为,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工程价款,既不明显低于合同约定总价,也不过分高于合同约定总价,与当事人预期的价款较为接近,因而比上述两种计算结果更趋合理。另外,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属于政府指导价,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亦符合相关规定,审理此类案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结语

       在约定固定价合同模式下,由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是针对地基基础、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全部承包的完工价格,且适用该固定价的前提是合同顺利履行,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但如果工程由于发包方原因导致工程未完工的,仍以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将对承包人明显不利。因此对于未完工程结算时,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条件进行结算;如果合同对此情况未作约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确定未完工程的造价。

        当然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应该注意考虑合同约定价、导致工程未完工的过错责任以及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原则等因素出发,分别按照“比例折算法”、“定额计价法”等鉴定方法进行鉴定,并对鉴定出的未完工程造价进行比较,选择最接近合同约定的工程完造价水平的价格作为未完工程的结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