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识别
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根本,是建筑企业的立足之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约定,也是发承包方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纠纷聚集区。通常情形下,发承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符合某种标准,如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践中我们在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会发现部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约定简单笼统,如约定“质量标准合格”、“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当发生质量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容易产生争议。因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国计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理解为工程质量标准既不符合当事人关于工程质量的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对建筑工程的强制性规范性标准。实践中常见的工程质量风险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由专业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施工图纸是工程施工的依据,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是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前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按照设计图纸的标准和施工规范标准要求的工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终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安全隐患。
如我们办理的由某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发包人主张施工单位施工的喷泉广场存在渗水,经返工维修后工程质量仍然未得到改善,后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将原来的施工工序进行了变更,并擅自将水泥砂浆的厚度减小,最终导致防水不能达标,导致渗漏。还如我们办理的某施工单位施工的隧道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发生塌方,塌方导致工期延长,工程成本超出了预算的三分之二。最终经设计单位现场勘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采取“短进尺、强支护、衬砌紧跟”的施工方法,开挖面距离二衬的步距未按图纸中要求施做。上述两案例均因为施工单位追求节约成本,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
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
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实践中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合格是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直接原因之一。施工单位为节约材料成本或者施工人员管理不当,故意以次充好或者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进行检测等,导致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如我们办理的某园林公司施工某学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对种植土的PH值、酸碱度、盐含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节约采购种植土成本,未按照要求采购种植土,而是直接将现场挖出的原土或风蚀土掺拌羊粪和肥料直接填入,最终在工程进行预验收时,苗木、植被出现大量死亡现象,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关于死亡率不小于98%的约定。
3.管理、施工水平参差不齐,未建立施工质量控制体系
工程施工过程中,派驻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项目经理、安全人员等长期不到岗,管理缺失。再者近年来许多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施工工人技术素质较低,操作不按规程顺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无法保障建筑工程的规范性施工。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工序与工序、工种与工种之间没有严格的交接措施,前道工序留下的隐患,后道工序施工者不但不及时处理,甚至蓄意隐蔽,导致施工管理混乱。
我们办理的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案件中,均不同程度的出现管理缺失或者松散,施工水平低下的问题。如我们办理工程转包后由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的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本身就是包工头,未接受过正规的施工管理训练,通过临时组建农民工进行施工,缺乏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导致工程质量难以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实务操作建议
1.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筑工程施工程序复杂,需要多工种协同操作、多项技术交叉应用。对于施工方而言,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同时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对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在技术交底时做到明确,避免发生争议。还需要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招标文件,取得招标文件后,应当深入研究和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发包方意图及要求、详细审查图纸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对于发包方而言,要同监理单位一道严格监督施工方按图施工,对于出现技术变更等事项时要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防止因监督管理不严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2.做好施工材料质量管控、杜绝偷工减料
严格控制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充分条件,在某些项目中,建筑材料费用几乎占到项目投资的一半以上。故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材料质量保证体系,就材料质量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充分做好对建筑材料的各种性能的检查与测试。要选择专业知识高、素质强的优秀采购人员,选购质量优良、性能合格的建筑材料。充分了解市场行情,货比三家,选择材料供应信誉优秀市场认可的公司提供货源。引进材料时要严格检测,及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材料。总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材料、设备等应进行严格质量把控,避免出现材料质量风险最终影响整体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关系民生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如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既成损失,轻则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吊销或降低施工资质,承担高额罚款金额。重则涉及刑事犯罪,丧失人身自由深陷囹圄,痛恨终生。
3.重视施工环境,最优方案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重视施工环境对施工质量的影响,环境因素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施工环境包括建筑施工的地质条件、气候特点、水文环境、周边建筑情况等,每一种施工条件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如严寒、大风、酷热天气会影响混凝土的硬化过程,容易造成裂缝。土壤类型的差别会影响苗木种植环境的酸碱度等,容易导致苗木死亡。为了防范环境风险,施工过程中应根据施工条件和特点,对不利于施工的因素进行控制,从而减小不利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另外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根据施工环境等客观因素调整优化施工方案,包括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所采取的工艺流程、技术方案、组织设计、试验检测方法等。如施工方案不合理,除了增加工程造价、拖延施工进度外,还可能为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化的施工方案,发包方要强化对施工方案的审核,参建各方应从技术、管理、经济、组织、操作等各个方面对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考量和客观评价,以保证最终采取的方案经济性强、可行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