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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议免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效力分析
发布时间:2024-01-11|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议免除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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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中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40条对正常使用情形下部分建设工程最低保修年限进以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但在实践中,存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内,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免除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责任,本文就该情形下能否免除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进以分析。

二、质量保修责任的概念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一定期限内承包单位需承担维修保养责任。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核心意义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是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主体,承包单位作为施工主体,就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承包单位对施工质量责任承担主要责任。

三、案例导入

      (2021)最高法民终1054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杜班公司应否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整改责任。杜班公司就案涉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责任并未免除。杜班公司主张其责任已经免除的依据是《协议书》第五条,但是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内容为“乙方承揽范围内的工程已经完工,但尚未竣工验收,乙方协助该工程的竣工验收,自相关五方单位签字盖章通过验收后20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承建完成的全部工程验收资料,该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如因乙方不提交项目的竣工资料,甲方有权拒付剩余1000万元工程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保修责任不同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保证责任,且《协议书》第六条也约定:“本工程质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杜班公司应当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承担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经鉴定存在混凝土柱箍筋间距不合格、混凝土柱垂直度不合格、混凝土基础防腐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混凝土柱的构件截面尺寸不合格等地基基础工程问题,依照建工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杜班公司应当对案涉地基基础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整改责任。杜班公司称海力舟阳公司已经免除杜班公司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上述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施工单位主张免除其保修责任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但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根据《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依法不能通过协议进以免除。

四、最低保修期内免除质量保修责任协议之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意义在于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修义务法定义务,不可协议免除。

五、可协议免除的质量保修责任情形

1.《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部分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即在法定的最低保修年限内不可免除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责任,但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    量保修责任年限超出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对于超出最低质量保修责任年限部分可以协议免除;

2.对于《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未规定最低保修年限的工程,双方可协议免除质量保修责任。

3.《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虽对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责任做了强制性规定,并规定了部分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但并未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进行限制,即在双方约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有效要件情形下,可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进行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应确定承接质量保修责任的主体,并且承接主体明确表示同意承担所涉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六、律师建议

       质量保修责任涉及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重大利益,在双方拟签订免除施工单位质量保修责任时,首先应注意所免除的工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情形,其次应注意免除期限是否处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责任之外,进而避免免除质量保修行为应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