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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后重新审批的,沿用原招投标结果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3-12-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项目备案后重新审批的,沿用原招投标结果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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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1. 项目审批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文件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故针对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投资项目适用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在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2. 项目核准制。指由企业自行投资决策,但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适用核准制,必须进行核准。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程序。

3. 项目备案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除《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依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必要时可以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程序,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需明确,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并不都是政府投资项目,仅有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二、备案立项后重新核准或者审批情形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四条规定: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甘发改投资〔2023〕489号)(2023年8月30日发布)第三十九条规定: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综上,对于已通过备案立项的项目,若发生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应当重新修改。

三、需要重新招标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8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故只有在项目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才应当予以重新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投标报价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工程价款、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观点可知,工程项目的价款、工期、质量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等均属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条件,一旦该类条件发生了变更,即属于招标条件的实质性变更。

四、项目备案后重新审批的,沿用原招投标结果是否有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分析可知,项目在通过备案制立项后,若发生项目法人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应当重新进行修正核准。在此前提下,此变更因素中若涉及项目实质性内容,则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若沿用原招投标结果应当认定无效。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前述所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若在工程量、工程款以及工期等实质性条件都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招标人和中标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中标人继续施工,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在招标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不重新招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限制和排除了在项目条件发生实质性变更后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公开参与投标的权利,这样就无法确保中标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3.若不重新招标,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综上,结合本文上述分析意见,对于通过立项后又发生变更的情形,对于项目单位应当核实变更要素是否涉及项目实质性内容,建议对于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项目,在重新审批后应当组织重新招投标,避免因沿用先前的招投标结果导致后续协议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