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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履约阶段常见风险
发布时间:2023-11-23|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建设工程项目履约阶段常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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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是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并促成合同约定内容及目的实现的过程。建设工程合同履约阶段是建设项目管理中最为重要、关键的环节,涉及整个项目的成败。在建设项目履约阶段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超前的把握该阶段各个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到最低,一旦风险发生,势必给企业造成损失,影响项目投入成本及施工可获得利润等。项目履约阶段常见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市场及其他不可控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与其他项目相比,具有大投资、长周期、强专业、多主体、慢回报、高风险、强公益等特点,履约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合同履行过程中,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原材料受供给影响价格拉高,建筑成本出现较大波动,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利润受到冲击,间接导致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再如履约过程中遇到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流行疾病政府进行政策管制,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额外产生投入成本,影响收益。

二、农民工工资及支付账户管理不当

       履约过程中未按照国务院相关管理规定对专用账户进行有力监管,导致农民工工资被劳务分包企业、劳务班组负责人、包工头等实际掌控,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农民工进行上访、围堵单位、阻拦施工等现象产生,影响企业声誉、阻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也有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名进行资金往来,逃避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查封保全,导致被处罚的风险。

三、违法分包、转包的法律风险

       履约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而是将其中须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交给第三人施工完成,即构成违法分包和转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因大多数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往往工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最终导致项目建设周期延长。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对工程质量与实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违法分包、转包的承包人以施工企业名义所欠的材料、设备、劳务报酬等款项承担责任。除此之外,还可能面临建设稽查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管理费)、罚款、降低甚至吊销资质,纳入当地企业管理黑名单限制投标等。 

四、自身守约及规范意识不足

       签订合同后,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员疏于对合同履行管理,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合同,导致工期违约、施工质量纠纷、欠付合同价款,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订立合同时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出现材料、设备质量问题,引发工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对工程量审核、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流程不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规范进行,增加对方向己方的索赔风险,也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障碍。

五、施工许可证的法律风险

       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履约过程中常常出现发包方因赶项目进度,未取得施工手续即开始施工或一边施工一边办手续的情形,也存在施工单位在明知建设项目缺乏施工许可证时开始施工的情形。最终因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被建设稽查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使得企业遭受损失。

六、工程质量的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故法律对工程质量的规定相当严格。因发包方或施工单位的原因,均可能导致质量问题,遭受重大损失。发包方存在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方分包专业工程等情形,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将承担过错责任。施工单位存在未按图纸施工、采购的建筑材料、设备不符合约定和强制标准规定、偷工减料等情形,将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因工程质量产生严重损害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承担等风险。

七、竣工验收的法律风险

       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在合同履约中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方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不得擅自使用。发包方擅自使用后,不得再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承包方仅在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八、项目经理职权滥用法律风险

       履约过程中发包方和施工方均可能存在对项目经理、负责人管理松散,对项目印章使用、授权范围不规范,工程资金管理缺少合理化的监督、把控,资金的最终流向和预期规划脱节。事前控制不够,事后考核流于表面,工程预算制度陷于形式。

九、签证管理的法律风险

       工程签证实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工期、合同价款等方面的补充完善,涉及发包方和施工方的切身利益。实践中经常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工程签证的范围、人员、签证权限、程序约定不明,导致工程签证与工程施工实际不相符,或者无权签证人员进行签证损害发包方利益。也存在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情形出现后不及时按照约定进行签证,导致最终工程量或者工期无法得到确认,因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做好签证,保存好证据资料,最终与发包方就工程量产生巨大争议,须通过司法鉴定等程序进行工程量确认,增加成本。

十、违约及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履约过程中经常出现因发包方或施工方单方违约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如因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因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方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导致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