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据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一是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二是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工程款的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三是整改以后仍不合格或者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同时,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四是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违约金。
二、发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因此,如发包人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三、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与相应的工程价款直接挂钩结算原则
《民法典》《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等一系列规定体现工程质量至高无上、已完工程质量合格与相应的工程价款直接挂钩结算原则。《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9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第1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从上述一系列规定可以看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放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处理的最高地位,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以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作为前提。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必须首先确保隐蔽工程的质量合格。隐蔽工程部位偷工减料或质量缺陷是导致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本原因。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结构、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分部分项工程。经覆盖的隐蔽部位如存在质量缺陷同时也被隐蔽,其隐蔽的特性使其成为承包人偷工减料的最有利的部位,故隐蔽部位质量验收应成为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承发包双方都要加强隐蔽工程验收的签证管理,强化对隐蔽工程验收的参与和确认。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5.2款规定了如不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通过验收,因此,尤其要强化如未参加验收的签证管理,预防因签证资料不全产生的法律风险。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5条用5个条款的内容规范了工程质量基本要求、工程质量保证措施、隐蔽工程检查、不合格工程的处理、质量争议检测等问题,实践中可以借鉴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质量管理条文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