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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证中签字人员签字行为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建设工程签证中签字人员签字行为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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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工程实际施工前签订,但基于建设工程的长期、复杂性,在工程实际施工建设中实际情况及各方意志易发生变更,在此情况下,为确保工程如期进行,减少工程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签证可作为解决上述纠纷的一种有效方法,本文就建设工程签证中签字人员签字行为是否有效作出以下分析。

一、签证的概念

       目前法律规定项下,并没有关于签证的规定,但《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签证的暂定义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双方授权的委托人就合同工程实施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以下简称“《工程量计价规范》”)中对签证的定义为:“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签证的定义为:“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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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在签证单签字的人员

1.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作为依法行使公司相应职权的人员,其作出的签证依法应为有效签证。

2.承包经理、现场代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施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章或者收取工程款、接受发包人供材等行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承包经理及现场代表作为发、承包双方负责施工现场具体事项的人员,即是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具体人员及具体事项,但可根据相关文件及通知等能确定对应人员为.承包经理、现场代表的,其作出的签证应认定为作为一方代表行使职责的行为,其作出的签证应为有效签证。

3.监理人员

       监理为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方委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监督职责,对委托人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其它工作人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当事人工作人员签证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该签证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其它工作人员作出的签证原则上无效,但若相对方有证据证明其它工作人员已经单位许可,享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则作出签证有效,相对人应受该签证约束。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监理在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作出的签证,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实际施工人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有部分涉及实际施工人,若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等名义作出签证,其所做签证是否有效需根据以下情况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实际施工人若持有项目相关印章,或者获得承包人相应授权,且发包人对此不知情,则实际施工人在签证单上签字的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签证有效。”

6.“假人真章”

       签证方章是真的,但签字人员并无相应代理权限即假人真章情形下,签证效力如何认定?加盖公司公章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确认通过书面的形式作出意思表示,愿意承担文书中所列的权利义务,公章作为公司重要机密物件,应妥善保管,相对方基于对公司公章的信任,该签证应有效。但问题在于,公章作为“物”,存在被“”盗“、“抢”的风险,若公司公章被第三人不当取得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则该公司就要全权承担此法律后果则扩大了该公司责任,所以,在诉讼中,若存在“假人真章”的情形,相对方应承担在签证时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等相应举证责任,若不能举证证明在办理签证时,就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情况、签字人身份、有无公司授权等情况作出了合理审查,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结语

       签证可证明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及变更情况,约束着各方重大权利义务,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及后期结算的重要文件,其有效与否影响着各方重大利益,在施工过程中,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更、协商一致办理签证,各方应注意审查签字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权限,保障己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