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承包方是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施工,但不排除出现因设计变更、设计漏项等原因造成的合同外增项工程,此情况下,承包方也需要按照发包方要求进行施工。而由于工期赶工等其他原因,导致发、承包双方并未就增项工程进行签证,在发包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该部分的工程量无法确认最终导致无法结算产生争议。承包方在实际施工完成的情况下,因发包方不认可而无法主张其应有权益,故本文拟通过分析最高院案例入手,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案例导入
案例1:最高院关于(2019)最高法民终1754号判决书中认为,未签证部分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因双方约定,对于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当经过监理、项目管理、跟踪审计、建设方签字才为有效签证,因此本案中仅有施工方签字的签证,不应予以认可,且施工方也未能提供证据原件证明实际用量。
案例2:最高院关于(2018)最高法民申4137号判决书中认为,建筑公司与刘某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的变更均予以确认,建筑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变更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前,故不应当认定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但建筑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观点。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并无不当。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认定工程款并无不当。
案例3:最高院关于(2018)最高法民终660号判决书中认为,文某认为其提及的13项施工项均属增加项目,应当另行计费。本院认为,文某主张增加计费的上述争议项,有的属其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应另行计费;有的属合同外的变更施工项,应当予以计费;有的其并未施工,不应计费。置业公司认为室内陆暖施工不是增加项。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文名智的施工范围不含暖气片,虽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但置业公司对此部分造价却予以审核支付,一审据此对变更增加费用予以认可,故该部分造价另在合同之外另行计价,并无不当。
二、案例实务分析
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未就合同外增加工程进行签证且发包方不承认发生增项工程的情况下,上述三个最高院案例的不同裁判意见,反映了目前司法实务界对合同外增项工程的工程造价认定时的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认为:对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若双方未形成有效签证,且承包人无证据证实合同外增加的工程的工程量时,法院认为该工程量就未实际发生,不应计入工程造价。
观点二认为:对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在双方未形成有效签证时,法院不会直接不支持,而是会结合全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若发包方或项目负责人等对该部分工程量变更的内容知晓并确认,那么法院会认为确实产生新的工程量。
观点三认为:对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在双方未形成有效签证时,在对该部分工程量进行鉴定或审计时,只要发包方认可此部分造价并予以审核,那么法院也会支持。
三、实务建议
实务中会经常出现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发承包双方未就合同外增加工程的工程量形成签证的情况,只要承包方确实实际完成增量工程,在此情形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故本文通过分析上述最高院的司法案例并结合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认为要想主张增量部分的工程款,需要满足以下一些条件:
第一,未形成签证的情况下,要想获得法官认可,可以从发包方同意或知晓变更工程内容的角度入手,即证明增量部分是经发包方同意进行的施工。此“甲方同意”,是包括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进行的认可。明示是指甲方发出了变更工程量的指令,或对乙方增加的工程量表示了认可。默示是指甲方虽未表明意见,但通过其行为可以判断其已接受变更工程量这一事实。此外,如果工程量增加是由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现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那么即使甲方没有同意,乙方也可以在完成必要的增项工程后向乙方主张工程款。
第二,可以从证明增加工程量已实际发生入手,但如果工程增量没有实际发生,那么承包方即使有甲方同意工程增量的文件,也无权主张增量部分的工程款。因此,承包方要自行注意,若确实发生了,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工程量的发生,必要时,可以申请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鉴定。
第三,在此还要提醒承包方,固定总价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即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了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施工过程中任何工程量的变更、材料价格的涨幅等均包含在固定总价范围之内,如此,即使实际施工时工程量有所增加,乙方的权益可能也会无法得到保障。
结语
总体说来,承包方若想确保自己的工程款权益,降低工程款回款的风险,就需要谨慎施工,虽然变更工程没有签证等文件证明,实务中也有支持的可能性,但还是应尽量降低此风险,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工程量变更,承包方一定要跟发包方、监理单位形成有双方签字盖章的签证。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能形成签证,那么承包方可通过提供双方往来的函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来证明发包方同意自己施工,再通过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图纸、现场施工指令、施工日志等证据或依靠司法鉴定来证明工程增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