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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是否影响析产认定
发布时间:2023-10-10|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容律师 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是否影响析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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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等案件中,往往涉及不动产的分割问题。但在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分割确认情形较为常见,本文即以此问题作为切入点,结合现有规定以及类案裁判,以探求法院对于无产权证的不动产应当如何认定处理。

一、不动产登记的性质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规定可知,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以此规定可推知,不动产登记是行政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权属状态的记载,系物权公示方法,此种登记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设立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在于未经依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登记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实务中此观点亦于司法裁判中予以认可,如(2017)最高法行申8483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通常只能是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合同行为或者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2018)苏03民再36号案件中,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公示方法,是行政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权属状态的记载。但此种登记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动产权属的认定仍取决于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不动产登记。

二、析产纠纷中相关认定

1.现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可见在诉争不动产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情形下,仅有针对诉争房产权属“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意即针对诉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为不宜裁判房屋所有权之前提。

       因此,对于析产案件中未办理房产证情形的处理,在相关纠纷尚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类比离婚析产诉讼上述规定进行不动产析产认定分析。

2.现有裁判

       实务中,对于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是否影响析产认定,部分法院直接以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为由,认定诉争不动产权属不明晰,进而认定不存在析产认定前提。但亦有部分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认为在诉争不动产权属清晰之前提下,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不得阻却析产认定,此亦为本文作者所持观点。

     (2020)黑06民终769号案件中,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本案诉争房屋虽然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具有财产属性,应当依法进行继承,通过原告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记载为陈淑珍、张某,故该房屋应当为二人共有,未记载各自占有的份额,那么二人应为各占50%的份额。

     (2018)苏03民再36号案件中,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系物权公示方法,是行政登记机关对于不动产权属状态的记载。但此种登记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动产权属的认定仍取决于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非不动产登记。本案中,涉案房屋徐州市云龙区惠民小区B4号楼1单元102室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2573号生效判决已确认为魏秀兰与宗长珍、宗长梅、宗某共同所有。因此,该房屋权属明晰,原审以该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认定权属暂不明晰确有错误。

    (2022)新0109民初5878号案件中,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2021年4月2日,二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所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处理第二项载明:在婚姻期间有壹套房产,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华泰街186号13栋2单元602号,此房产暂无房产证。……本案中,被告徐某长期独自抚育婚生子,在2016年确诊为宫颈癌后贷款治疗疾病。被告徐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袁某与他人同居,对家庭贡献较少,被告袁某系二被告离婚的过错方,对其应当少分财产。故本院酌情确认被告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70%的份额,被告袁某享有30%的份额。

三、结语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在诉争不动产权属明晰的前提下,不应仅仅以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为由阻却析产认定。此外,若仅以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为由,简单粗暴认定权属不明晰,阻却析产认定,不但无法有效化解矛盾,反而是默许当事人一方以拖延办理房产证为由,达到阻却析产认定,甚至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中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完全违背不动产登记制度设立之初衷,难以定纷止争实质解决当事人矛盾。

因此,不论是出于现有规定、司法裁判还是定纷止争之目的,在诉争不动产权属明晰的前提下,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应成为法院阻却析产认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