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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与受理(二)——起诉与受理
发布时间:2023-10-12|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与受理(二)——起诉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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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与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施工合同案件的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亦应当具备以上条件。  

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第一个条件,对此,应作如下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必须应是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与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2)关于其他组织。《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条对“其他组织”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可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等,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可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符合该法第119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

       实务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建设工程合同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十二种:

(1)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其他法院不予受理,约定无效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进行处理。

(5)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6)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重复起诉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8)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3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10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11)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作为经济案件受理的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三、主体相同的多份施工合同能否一并起诉合并审理

        主体相同的多份施工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一并起诉合并审理:一是同一工程项目多项施工任务形成的多份合同,可一并起诉合并审理。此种情况下,主体相同,虽然是多份合同多项施工任务,但多项施工任务均物化到同一工程项目中,可一并起诉合并审理。二是多份施工合同虽然指向不同工程,但多份施工合同存在履行混同不可区分的,可一并起诉合并审理。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辖终205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认为,首先,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来看,双方在签订上述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就涉案滨江一号整体工程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次,从合同的内容来看,3份合同除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等有所区别外,其余合同基本条款大致相同。最后,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工程签证单、现代房产公司的付款也未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区分。双方后来形成的多份补充协议和付款协议均将涉案工程项目视为一个整体,没有进行区分。综上,虽然双方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但该两份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性质、起诉标的诉求类型相同,且两份合同所涉工程属于同一个项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将之视为一个整体项目,故该两份施工合同存在关联性,不能分开。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该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截然分开,工程签证、工程款支付等也未进行区分,双方均将涉案工程项目视为一个整体。故将该两份施工合同合并审理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多份施工合同虽然指向不同工程,但这几项工程之间具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可一并起诉合并审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058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与办公楼工程不属同一工程,但两项工程施工人、发包人相同,且均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质,对于两项工程款的争议一并审理可减少当事人诉累,不会影响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一审、二审法院将两项工程款纠纷一并审理,不属于程序违法。再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民辖终字第00148号生效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发包人支付涉案9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欠款,其提供的9份合同表明,涉案几项工程具有一定关联性,为方便双方当事人诉讼和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承包人有权将涉案9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欠款合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