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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常见原因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3-10-13|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常见原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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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根本,时建筑企业的立足之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约定,也是发承包人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纠纷聚集区。通常情形下,发承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符合某种标准,如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实践中我们在审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会发现部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约定简单笼统,如约定“质量标准合格”、“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等,当发生质量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容易产生争议。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常见原因

       因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国计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理解为工程质量标准既不符合当事人关于工程质量的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对建筑工程的强制性规范性标准。实践中造成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种:

(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质量问题

       由专业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施工图纸是工程施工的依据,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是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前提。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了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按照设计图纸的标准和施工规范标准要求的工序进行施工,或者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图纸,在施工过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最终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安全隐患。

       如我们办理的由某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小区开发建设项目,发包人主张施工单位施工的喷泉广场存在渗水,经返工维修后工程质量仍然未得到改善,后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将原来的施工工序进行了减少,并擅自将水泥砂浆的厚度减小,最终导致防水不能达标,导致渗漏。还如我们办理的某施工单位施工的隧道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发生塌方,塌方导致工期延长,工程成本超出了预算的三分之二。最终经设计单位现场勘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采取“短进尺、强支护、衬砌紧跟”的施工方法,开挖面距离二衬的步距未按图纸中要求施做。上述两案例均因为施工单位追求节约成本,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实践中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合格是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直接原因之一。施工单位为节约材料成本或者施工人员管理不当,故意以次充好或者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不进行检测等,导致不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如我们办理的某园林公司施工某学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对种植土的PH值、酸碱度、盐含量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节约采购种植土成本,未按照要求采购种植土,而是直接将现场挖出的原土或风蚀土掺拌羊粪和肥料直接填入,最终在工程进行预验收时,苗木、植被大量死亡,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关于死亡率不小于98%的约定。

(三)管理、施工水平参差不齐,未建立施工质量控制体系

       工程施工过程中,派驻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项目经理、安全人员长期不到岗,管理缺失。再者近年来许多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施工工人技术素质较低,操作不按规程顺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无法保障建筑工程的规范性施工。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工序与工序、工种与工种之间没有严格的交接措施,前道工序留下的隐患,后道工序施工者不但不及时处理,甚至蓄意隐蔽,导致施工管理混乱。

       我们办理的涉及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案件中,均不同程度的出现管理缺失或者松散,施工水平底下的问题。如我们办理工程转包后由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施工的案件中,实际施工人本身就是包工头,未接受过正规的施工管理训练,通过临时组建农民工进行施工,缺乏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导致工程质量难以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民法典》801条、《建筑法》60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2条均规定,因施工方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当负责返修。不能修复导致建筑工程无法使用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施工单位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时,发包人可以向施工方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实践中经常会就减少的工程价款或修复费用的数额产生争议,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支出等。司法实践中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为依法合理有序公平解决纠纷,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一般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方法确定。

三、律师建议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建筑工程施工程序复杂,需要多工种协同操作、多项技术交叉应用。对于施工方而言,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对施工材料、设备等进行严格质量把控,避免出现材料质量风险最终影响整体工程质量安全,应建立严格科学的质量安全施工体系。需提醒的是建筑工程质量关系民生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如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因质量问题造成既成损失,轻则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吊销或降低施工资质,承担高额罚款金额。重则涉及刑事犯罪,丧失人身自由深陷囹圄,痛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