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经常会存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工程款的现象,且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支持,但实务中,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超付工程款的情形也有很多,由于超付工程款如同“肉包子打狗”,因此主张返还工程款的诉讼之路注定不会太顺利,故有必要对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如何主张工程款返还涉及的法律要件进行分析。
一、 超付的原因
1. 因发包方监管不到位,监管机制和审批流程流于形式;
2. 超付农民工工资的,因迫于政府或劳动部门以维稳为目的要求发包方或总包单位对分包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
3. 因施工单位管理能力不足,管理不规范导致过程签证审核不严而超付,如施工过程中,对同一事项的重复签证或分包方虚报、多报工程量等导致超付;
4. 承包方或分包方以借款的形式预支工程款。
二、 超付工程款的法律要件分析
(一)确定案由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诉讼案由常见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本文在法蝉app中进行“超付工程款”等关键字搜索,大部分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超付工程款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也具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地的不同,前者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专属管辖,管辖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后者适用一般管辖,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官认为在给付工程款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部分法官认为在工程已结算清楚,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款明确、无争议的情况下,按照不当得利纠纷更妥当。
因此,对于诉讼案由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尤其应当确定工程款是否明确、无争议,以及结合管辖法院的情况,本着有利于原告的原则,综合选择案由。
(二)利息计算方式
在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纠纷中,对于超付的工程款主张利息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故对于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有必要进行分析。
在合同无明确约定情况下,超付工程款的利息一般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作为起算点,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
最高院关于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37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关于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日问题,中南公司和三建公司未约定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且超付工程款金额系在本案诉讼中明确。原审判决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中南公司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超付部分的利息,并无明显不当。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超付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三建公司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中南公司支付超付部分的利息。
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关于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若合同有约定的,一般遵从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法院可能会参照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酌情判定最终利息金额。
三、 主张返还工程款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情形通常为因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时,超付工程是否还能返还?以最高院案例进行解答。
最高院关于(2020)最高法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58条,即对应《民法典》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未结算情形
在发承包双方就已完工程款未确认或案涉工程未竣工也未结算的情况下,实务中司法裁判观点为不予支持返还工程款。
贵州高院关于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2021)黔01民终177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的给付产生纠纷,应当通过合同之诉予以解决,在未确定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驳回宏电公司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返还情形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向实际施工人超付工程款,应由其直接向该实际施工人追偿,而不应将该履行风险转嫁给被挂靠人或其他实际施工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07)青民一终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刘邦平以铺集公司名义承包了东港公司的办公楼、仓库后续工程建设,是该后续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东港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使用单位,在有关建筑工程(预)决算表上加盖公章,并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与刘邦平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是本案适格被告。
四、 律师建议
1.为有效维护超付工程款一方的权益,建议发包方或承包方在合
同中约定多退少补的规定,使其在主张超付工程款时具有发力点或支撑点;
2.由于超付工程款的案由选择涉及管辖法院,故应当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诉讼案由和策略,但除此之外,为委托起见,起诉之前应尽量向拟立案法院咨询诉讼案由和所选择的法院是否受理,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利益。
3.对于超付工程款的利息,建议当事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清楚超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点,计算标准等。在起诉时,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欠款利息计算方式等主张超付工程款利息,以防止自身的利益受损。
4.超付工程款被支持的前提是工程已结算或超付金额确定,因此建议梳理清楚超付工程款的项目和金额,保存完整有关超付工程款的证据,包括付款明细、转账凭证、收据、结算报告等,以确保主张能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