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是,矛盾化解在基层,对于案件纠纷,更应化解在源头。通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环节多、程序复杂、且涉及多方主体、工期长等,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虽说诉讼、仲裁等解决方式已经非常普遍,但还是存在诉讼成本大、回款周期长等问题,故而从源头上化解、减少纠纷,即从合同签订阶段就严防死守,不失为一种较经济、快捷的解决方式。由于在建设工程中,施工方为相对弱势方,因此本文主要从实务中列举一些常见的纠纷,从施工方角度去总结如何防范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注重对合同主体资格、要素条款的审查。
【常见风险】 施工合同签订时由于不掌握、不清楚合同相对方的缔约资质、签约代理人的权限,不重视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尤其关于违约责任、索赔等事关施工方切身利益的要素条款的审查,或者为了中标,不惜与建设单位订立比中标底价款更低、工期更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重的合同,甚至垫资施工,如此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前述因素势必为合同是否成立、有无效力认定等多项争议埋下隐患,也可能不利于后期施工方索赔、工程结算等,使建筑施工企业利益受损。
【实务案例】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80号2013年3月,三榆房地产集团对某公寓式办公楼及商业施工项目进行招标,建筑面积57253.6m。广汇建设集团受到邀请对该项目投标,投标报价9470万元。经过 评标,厂汇建设集团中标。三榆房地产集团、新百实业公司向广汇建设集团发出《中标通知书》。广汇建设集团中标后,先后分别与三榆房地产集团、新百实业公司签订两份内容相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协公书”部分约定,合同价款为1720元/m; 专用条款部分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中标价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价款为固定单价,该约定明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防范提示】 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内部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规范合同的订立、审批、会签、登记、备案流程,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订立合同时注重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及资质、签约人员身份及权限,明确合同要素条款,尤其要注意涉及自身利益的条款,如违约、索赔、进度款支付、结算审计等条款。订立合同后,在客观情况未发生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时,杜绝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实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隐蔽合同。
二、重视对合同条款要素、施工图纸审查
【常见风险】 签订施工合同时,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条款未组织专业人员审查,如计价标准、竣工结算、索赔程序约定不明。还有关于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不合理,例如发包方将风险偏重于施工企业,对工期、质量违约赔偿和罚款责任约定较重、上限不明确,对未提供施工场所及相关资料、逾期付款等责任约定较轻;对施工图纸不认真审查,机械盲目施工,导致施工中变更、延期、质量问题等。
【实务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乙公司原因未能按约定工期要求完成工作,延误在30日以内的,每一天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的,自第31日起,每一天乙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后乙公司共逾期竣工165天,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以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约承担违约金3500余万元。法院认为,合同约定30日外每日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总计达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5.05%;折合年利率达到36.5%,超过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违约金统一按照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最终支持违约金1300余万元。
【防范提示】完备且相对平等的书面合同极其重要。施工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就内容进行全面磋商,对项目名称、地址、施工内容、技术要求、施工方案,尤其对工程中质量要求、工程工期、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竣工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等要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写明,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或者前后矛盾的条款。否则会按照通用条款为准。施工前应与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三、争取指定分包情形下的平等协商
【常见风险】在建设工程指定分包模式下,指定分包合同内容、付款、相关权利义务的确定,均由发包方确定,但从法律层面而言,指定分包又属于施工总承包下的分包。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会收取一定总包管理费,却需承担为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条件、保证指定施工工程质量、对指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等工作,以及支付责任、进度质量、安全责任等多项风险,权利义务不对等。
【实务案例】2010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当月,乙公司与甲公司指定分包单位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后因工程存在基础、地面和排水沟下沉,基础漏水,地面粗糙等多处质量问题,丙公司进行多次返修。经鉴定机构鉴定,工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修复费用近200万元。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双方约定,乙公司应当对指定分包单位丙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乙公司提出的丙公司系甲公司指定分包单位,其难以监管的理由未予采信。
【防范提示】建设单位要求指定分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建设单位资信决定是否接受指定分包。在建设单位资信较弱的情形下尽量协商将指定分包转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建筑施工企业收取总包配合费以降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决定接受指定分包的,尽可能要求与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工程款支付、对内对外责任等核心权利义务。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施工进度、安全、质量、工程款支付及资料管理,收集并固定与指定分包单位之间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