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很多施工未完成的情况,比如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施工;比如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纠纷,乙方被要求撤场;又比如施工成本上升,乙方不愿意继续履行等等。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那么工程款结算问题,就会存在很多争议问题。
各高院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下未竣工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如何计算进行了解答,但并未形成一个权威统一的结算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能做到精细、统一。因此,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归纳,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各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各高院对固定总价合同下未完工工程如何计算工程款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
一、以已完工部分工程量与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值作为结算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
1. 《四川省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5条: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2.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3款: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3.07年重庆高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固定价合同的结算。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2016年重庆市高院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第6款: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07年重庆高院的《指导意见》仅明确了对于未完工工程发包人可以比照包干价下浮比例支付工程款,16年重庆高院的《问题解答》则更加详细的规定了工程款的计算方式。
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第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
二、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
1. 《北京市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2.河北省高法《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第1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 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或者按比例折价法计算,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七条第1款:在工程没有全部完工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方式来确认工程款,一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并参照合同约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不涉及到甩项部分,只须鉴定其完工部分即可。二是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此时,对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到甩项部分,即对涉案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第一种方法较为经济,也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一般用于工程没有总体竣工验收;第二种方法鉴定费用较高,一般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上述两种方式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尽量寻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一致,如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
四、根据停工原因,分别按照不同方法计算未完工工程价款。
《湖北省高法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第32条第2款: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合同约定以单价包干方式计价的,按照包干单价和已完工程量计算工程款;合同约定以总价包干方式计价的,若工程未完工系承包人原因导致,按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鉴定未完工部分,以总包干价减未完工部分造价计算工程款;若工程未完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及取费标准据实结算。
五、实务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工程项目具备一定的地域性,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针对类似的案情,各地方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针对各当事人更好的保障己方利益,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做好事前防范。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中途退场情况下的结算方式,避免因发、承包双方就结算不能达成一致,且各地法院规定又不尽相同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合同签订阶段,重视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管理,动态跟踪相对方资信状况的变化,明确施工范围,做好前期防范工作。
2.做好事中控制。履约过程中将风险防控落实到项目的各个环节,注意收集和保留项目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及时通过发函、制作会议纪要、签证索赔等方式形成项目过程的证据链条。
3.做好事后应对。如果中途退场不能避免,应针对现状分析采用何种方法计算未完工程价款更能保障自身权益,进行计算方法的选择并积极与相对方协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