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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与解决路径
发布时间:2022-12-27|阅读量:
来源: 作者:丁昕媛律师 浅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法律后果与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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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概念与界定

       工程质量不合格是指施工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产品不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花的规定,不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四个层次的验收。因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问题已在过程验收中通过返工或者整改解决,产生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或者经鉴定不符合要求。因此,工程质量不合格主要分析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法律问题。

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形成原因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形成存在诸多原因,如工程本身缺陷设计缺陷、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缺陷、承包人盲目赶工、承包人、监理对指定分包单位的监管存在诸多障碍因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失控等多种因素,笔者按主体归纳为以下三类:

发包人原因:

1.工程本身缺陷设计缺陷、结构设计计算错误;2.“甲指甲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

承包人原因:

1.未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2.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3.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4.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5.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

监理人原因: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3、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法律后果及解决路径

(一)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不合格

1.承包人拒绝维修的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建筑法》第 55 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民法典》第 563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势必导致项目无法完成验收,进到使得发包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不能取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第3款还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民法典》第 793 条第2 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因此,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取得工程价款。

3.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不能作为竣工之日。

     工程竣工验收日期直接关系到工程款支付的起算点和工期认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重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 9条第2项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但对于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还能不能作为竣工日期?通常认为,该起算点的认定仍须以质量验收合格为前提,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但验收后质量确实不合格,需要整改或返工的,竣工日期应为整改或返工符合质量要求后并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福建高院     《解答》第13 条规定,发包人拖延验收,而验收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改后才通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在计算承包人的实际施工工期时,应当扣除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间。

(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不合格

《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明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可申请法院鉴定进一步确定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其中发包人因自己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发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同时,承包人可基于此要求其承担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等实际费用。

4、结语

       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的根本,不仅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更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发包人在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质量标准进行把控,承包人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活动,若施工过程中存在非施工方原因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责任方及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整改,并保留相应书面材料,避免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落入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