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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下调价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30|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固定总价合同下调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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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总价合同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施工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即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除了发包方对工程量进行增减或工程设计变更之外,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此条规定,一旦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欲对建设工程价款申请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时就意味着双方结算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来计算工程款数额。但是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并不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只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工程价款不做调整,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并非绝对的不可调整。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下可调价的情形进行以下整理、分析。

二、设计变更情形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本文概念可知,在发、承包双方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固定总价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包人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款。

案例导入:(2018)最高法民再166号民事判决书:案涉项目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故,法院对案涉项目工程造价适用定额据实计价的方式。

三、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上涨过快

       工期较长是工程建设的特点,且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比比皆是,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费快速上涨的情形较为常见。那么,当发生物价变动较大时如何进行调整?

(一)看合同约定

       建筑材料或人工费的变动是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如果合同中约定此项变动属于风险项,各自承担风险,且约定的风险比例正常,则合同价款不能进行变动。虽然承包人承担了建筑材料及人工费用上涨的风险,但在理论上发包人也承担了相关费用下降的风险,所以此时建筑材料及人工费用上涨的风险应当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不能调整。

(二)看上涨幅度

       如果变动超过合同约定风险范畴或者远超一般市场风险,那么承包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请求调整工程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7.3条的相关规定,即“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范第 9.7.1 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另,在以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上涨主张调价时,应当注意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上涨时间是否在工期内,若上涨时间及上涨幅度在工期内,合同价款应当予以调整,若发生于工期范围外,则需确定工期延期原因,涨价部分应当由导致工期延误的过错方承担。

       案例导入:(2017)鄂05民终1180号:建设工程中定额人工单价是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属于政策变化范围,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也约定对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本案双方应对合同价格予以调整,故一审法院以情势变更原则依照湖北省建设主管部门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规定调增鹏程公司与鑫泉公司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四、施工方中途退场

       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承包方在尚未建设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时即退场,此时虽然双方之间签订的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此种情况下,承包方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约定的总价款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平原则”,双方之间明显不能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进行结算,此时双方之间的结算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等资料并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对承包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定,并计算其施工占比,以此来确定发、承包方的结算价款。

五、实务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及以上分析来看,建设双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不论是物价的变动以及调价规则来看,承包方所承担风险往往大于发包方,此时就需要承包注意固定总价合同项下的风险防范,避免损失。

1.承包方在发包人要求签订固定总价情形下,应当就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长短、当地物价变动趋势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后综合判断;

2.施工过程中,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价增加,应及时与发包方通过签证的方式确认增加数额,避免盲目施工;

3.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应当就建筑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约定为可调项,防范建设过程中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上涨导致成本大幅增加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