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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二审代理胜诉经验总结
发布时间:2023-02-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建设工程案件二审代理胜诉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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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一实际施工人诉请建投公司、市政公司建工案件二审代理。

该案件实际施工人诉请标的五千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可实际施工人单方预算,判令建投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市政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该案件一审也由本人代理,但在审理过程中,一则建投公司不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加之原告本诉举证有层次;二则,代理律师为稳妥起见,建议委托人提起鉴定以解决问题,但经过多次沟通后,委托人以经费等原因放弃鉴定。一审裁判后,建投公司上诉,委托人市政公司未上诉,但认为一审裁判以未经市政公司认可的情况下认可单方预算,存在严重问题。本人二审之代理之目的即为在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促使案件发回,事关客户信任,压力很大。

为达到诉讼目的,作以下准备:

首先,分析原审事实认定及证据,经分析并无重大瑕疵,有小瑕疵但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或发回;

其次,分析认定原审程序,也无实质性问题,关于鉴定问题,法院已经释明,视为各方放弃权利;

最后,亦无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提交。

       在几乎无任何机会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对实际施工人作背景调查,发现其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承包多个工程,且有各种劳务人员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初步分析其并未实际施工,大概率属于(有工程资源的)转包人。基于此判断,代理律师开展以下一些工作:

第一步:对案件证据、全部施工资料重新梳理;对甲方项目经理、监理以及部分劳务人员进行调查,基本确认转包事实;

第二步:联系下游施工人,系一劳务公司,并与其了解项目实际、工程款履行以及支付情况,得知其与转包人尚未完全结算;

第三步:基于以上未结算信息,代理律师便将所有工作放在说服某劳务公司参加庭审上,虽有很多反复,但是在二审开庭当时,该劳务公司还是站在了法庭上,如此案件发回才算牢靠。

总结该案件代理经验,最关键便在于寻找一切有用之案件事实,使用有利的法律规定,再利用各个诉讼主体之间的矛盾关系,贯彻推进,便能够达到诉讼目的。

二、某二建公司诉请某教育集团建工案件二审代理。

       该案件二建公司诉请二千余万元,在一审法院释明教育集团是否鉴定的情况下其放弃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定二建提交报送结算造价,作为工程款裁判依据。一审裁判基本全部支持二建公司诉请工程款,但工程款总额比教育集团单方委托评估工程款总额多出近两千万,本人二审参与代理工作。

此案件经分析后认为原审法院在教育集团无证据足以推翻原告结算资料,又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如此裁判并无错误,但原审裁判确实又显失公平,基于此,申请人重点做以下工作:

第一步:就工程已完成工程量重新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金额比二建公司报审金额低2000余万元;

第二步:对原审二建公司报审结算金额逐一分析,分别提出该结算中存在所有问题以及多算金额;

第三步:在上诉过程中就以上虚假结算问题反复强调,并提起鉴定申请,告知法院唯有司法鉴定才可以还原事实,解决矛盾。

       此案件二审虽无明确发回或改判之法律规定,但通过代理律师对一审裁判造价依据“虚假性”的一再重审,加之代理律师认可通过鉴定得出公平的工程造价,得到二审法院审理法官之内心确信,最终促使案件成功发回,进而达到诉讼目的。

三、某实际施工人诉请绿地公司、城投公司建工二审案件。

       该案件诉讼标的两千余万元,项目系一绿化项目,绿地公司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退场,故并未结算。施工人以工程进度款审核表为依据诉请法院,要求绿地公司支付工程款、养护费、保证金等,一审法院基本全部支持诉讼请求,并判令甲方城投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该案件本人一审未代理,在拿到案件后,初步判断法院认定工程造价问题不大,但认定养护费理由牵强,但工程造价依据进度审核表比甲方认定超出一千六七百万,而养护费仅一二百万,故促成本案发回才是诉讼目的。基于此,代理律师做以下工作:

第一步:将养护费认定作为关键突破口,确保在该问题二审上与法院认识一致;

第二步:与上一个案件类同,比较进度审核与第三方造价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一审造价认定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显失公平;

第三步:提交相应证据并一再强调可通过鉴定解决事实问题(实际上因为时间超过五六年,加之系园林工程、工程量未确认、施工移交界面不清晰等原因鉴定难度极大)。

此案件基于以上准备以及开庭,起到了以小搏大的作用,法院将全案发回,为当事人赢得重新审理的机会,也避免了合规问题。

四、某园林工程实际施工人二案

本人代理二实际施工人案件,在一审基本支持当事人的诉请的情况下,二审承包人提起上诉,且提交大量新证据,使得二审审理变得异常复杂。

       该案件实际施工人起诉总包、总包付款公司及发包人,要求总包和付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模式为EPC。通过一审努力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完成工程造价,最终判令总包与发包人承担责任。二审中,总包举证其和付款平台系转包关系,并提交转包合同以及付款依据等,而且二审还涉及原审未查明的EPC模式之前的PPP模式施工内容,使得案件事实变得较为复杂,基于此,为巩固原审成果,本人着重以下工作:

第一,着重强调原审总包以及付款公司庭审中关于二者之间关系的表述,其二审严重违背禁反言原则;

第二,针对总包二审举证转包事实及证据不予认可,且未实际履行;

第三,本案原审法庭认定实际施工主体以及法律关系基于各方举证以及陈述,并无差错,且原审已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第四,此类案件事件久远、事实复杂,实际施工人人证据有限,若发回在不存在其他解决问题路径的情况下,还浪费司法资源,形成诉累;

第五,此案总包以及付款主体之间存在关联,在实际施工人及工程量、造价确定的情况下,支付主体并不决然影响总包实际利益,其可通过其他路径解决内部问题。

       基于以上观点,二审法院基本予以理解并接受,并促成二案全部维持。此案从反面告诉我们作为被上诉方更不能因为原审有利就疏忽大意,更应该分析各种问题,着力维护战果。但思路与上诉方有同有异,应把精力放在帮助法庭解决问题,清晰事实以及稳妥裁判上。

五、一般性经验总结

基于以上以及执业中二审案件代理,总结以下代理经验:

第一,比原审更加重视二审代理工作。

       对于上诉人(不利)来讲,二审可认定为其唯一翻盘的机会,应当更加周密筹划,要做背水一战的准备。对于被上诉人(有利)来讲更需要精心准备,巩固原审成绩,防止前功尽弃。

第二,始于证据,终于证据。

        对于上诉人(不利)来讲,二审一定要有新证据,尤其复杂案件,这是根本原则,极为重要,切不可大意。对于被上诉人(有利)来讲重点放在原审漏洞和上诉事实上,尽可能不提交无关材料,尽可能清晰二审审理工作,不要因无关事实搞乱二审审理。

第三,要抓住(各种)重点。

       对于上诉人来讲,首先,需要抓住原审存在的重点问题,比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等问题,深挖问题扩大影响;其次,也要抓住二审的重点问题,深挖经营,以达成有利的趋势;最后,还应当着重考虑原审裁判的公平性、合理性、政治性以及维持的风险问题,尤其建工类案件。另一方不言而喻。

第四,要全面出击。

       一方面,在前面已经谈到,针对大部分上诉人来讲二审案件已经到了背水一战之时,不可再遮遮掩掩,而应当全力出击。另一方面,再关注细节之后,还要善于跳出细节,从整体(系统)的角度看案件,以解决问题以及实现诉讼目的为出发点,从侧围解决问题,反而更易下手,更易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五,剖析原审笔录证据,开展模拟法庭。

       一方面,二审之审理虽为独立存在,但就程序上讲也系原审之延续。二审要有较好的结果,一定要着力剖析原审庭审情况以及举证情况,加强薄弱环节,释明矛盾点,着力突破对己有利之陈述。另一方面,尤其是原审未参加庭审的代理人,在二审开庭前一定要搞模拟法庭,十来个人走一遍二审审理过程,以集思广益,查缺补漏。精细筹划准备,胸有成竹才能稳操胜券。

第六,要解决问题,不制造矛盾。

首先,案件已到二审,基本事实清楚,争议也摆在桌面上,此时考虑问题不可只是你死我活,还应当多看共赢点,统一处。

其次,无论哪一方,举证以及说明情况都本着帮助法庭查明事实,解决问题的角度,不可成为制造问题以及案件的当事人,如此结果以及趋势必然对己不利。

再次,适时根据情况提出司法鉴定,并就鉴定之依据、可行性、必要性等作充分准备。

最后,在原审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需要提出尽可能合理、合法、合乎公平并能够规避审理风险的路径,帮助法庭解决问题,也给法庭提供解决问题之可能以及条件。

        接上一段的话,诉讼系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建工案件处理在诉讼中需要考虑其程序对抗性等特点,但切不可忘记解决问题的初衷。再往上回溯,去考究承包或者发包之目的,回归诉讼本质、商业关系本质来思考一切行动,如此即可能豁然开朗,矛盾问题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