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处置越来越多涉及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财产的执行,其中又以共同共有不动产为主。因共同共有财产的复杂性、特殊性,执行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执行法官对共有物分割处分性、分割规则、执行审查权适用的理解把握不同,导致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方式、处理结果不一,甚至一些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都处于搁置状态。
一、执行中共同共有性质分析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共同共有中虽存在应有部分,但受到共有目的的拘束,与按份共有有显著区别。所以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能对该共有财产确定份额。《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分割共有财产。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允许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共同共有的财产采取处分性的强制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共有财产中的应有部分予以拍卖等处分,势必产生将“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同共有因下列原因而归于消灭:一是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婚姻关系终止;二是继承人分割遗产;三是家庭解散而分家析产。只要这些事实发生,共同共有关系才不复存在。
二、执行共同共有财产时对分割规则的把握
依照《查封规定》第14条之规定,执行中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有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其中裁判分割包括共有人之间的析产诉讼和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并且首先应适用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在共有人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未经债权人认可时,才适用裁判分割。对共有物具备实物分割条件的,应当进行实物分割。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如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才考虑采取变价分割。
裁判分割时,如何合理适用共有财产份额的分割原则为核心问题。涉及共同共有财产执行的,其份额分割应以平均份额分割为基本原则。首先,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地享有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平均份额分割的基础。其次,当共同共有关系解除或者出现了重大理由时,表象上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需要分割时,就相当于份额不清,原则上各共有人应当按照平均份额确定。最后,各共有人虽可对共有财产进行份额约定或协议分割,但其份额约定具有内部和外部效果,当内部约定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则该份额约定的对外效力就应受到限制。无特殊情况时,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平等份额分割更利于衡平当事人之间和其他权利人的权益,也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取向,更契合社会公众对公平公正理解的普通观念。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裁判标准也以各共有人平均份额分割为基本原则。
三、实践中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执行模式分析
当前,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共同共有财产主要有两类模式。
第一类模式:案件先行中止执行,待共有人析产或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判决后,再恢复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份额的执行处分。《查封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这条规定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填补了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执行法律规定的缺失,在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为债权实现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并兼顾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第二类模式:执行中直接裁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整体拍卖,成交后再按各共有人平均份额执行或返还价款。这种执行方式,与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相比,避免在执行程序中让债权人进行二次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了执行效率。当前一些法院在破解执行难的大背景下,采取此类模式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执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此类模式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认为执行权过度扩张和滥用、执行程序中无权决定共同财产份额的实体权利问题,以及处置案外人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缺乏正当性。实践中,此类模式的执行程序往往不够规范,存在查封、处分共有财产未向其他共有人告知、释明,其他共有人不能得到应有的程序保障等问题,易引发其他共有人提起案外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导致执行效率更为低下。
四、结语
执行审查裁决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判断标准是遵循物权公示原则和权利外观主义,其依据法定的权利公示形式要求所呈现的权利状态与真正的权利状态通常具有高度的吻合性,以执行审查权所作出判断的形式物权、权利外观往往符合实质物权、真实权利。特别是涉及善意债权人的利益时,为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即使权利外观事实与真实权利事实不相一致,也应维护依照权利外观事实推定的“正确权利”的法律效力。据此,以执行审查权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份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