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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分析及20版总承包合同索赔清单
发布时间:2022-12-13|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建设工程索赔分析及20版总承包合同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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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我们都清楚,想要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合同目的和商业价值,则全过程的项目管理不可或缺。但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是什么呢,本人认为就是工程索赔工作。甚至可以说,工程项目管理,就是索赔管理。无论发包人、承包人以及分包人是否能够重视并拿捏好索赔工作,直接决定着项目管理水平,也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目的实现。本文试图根据索赔的重要性、索赔与诉讼的异同、实现路径来说明索赔的基本特点,本人又对20版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以及承包人主要索赔事项予以归纳,用以实际索赔管理参考。为保障内容的原创性,就索赔的一般性认识,再不涉及。

一、工程索赔的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是基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就索赔工作本身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而言,极其重要,关乎根本;另一方面,当下大部分发包人以及承包人无索赔理念,不重视索赔工作,从而直接导致工程管理缺失,甚至致使项目管理失控。

1、索赔管理及建设工程管理

       工程索赔即指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方因另一方原因或者合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以及道义向其主张经济补偿以及工期赔偿的请求。也即在履约过程中合同主体及时解决损失以及工期责任之方法,贯穿履约始终,也系项目管理的主要工作。除过索赔工作,其他一切工作都较为清晰且有章可循,而唯有索赔工作体现合同水平、管理水准、成本管理以及争议解决能力。

2、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决定着工程索赔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建设工程内容专业性强,工程建设本身、法律约定以及各种规定都极为复杂。而如何在各种复杂情况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则就极为重要。粗略统计一份合同中各种索赔内容合计超过一百多项。    第二,建设工程时间周期较长,难免存在合同签订时预见不到的事项以及各种变更,没有好的索赔管理,势必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    第三,工程管理精细化,专业化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性的基本要求,也是竞争力的根本体现。而对工程索赔的拿捏好坏直接关乎工程管理的好坏,也直接关乎企业的竞争力。  

3、索赔工作水平直接决定盈利能力

       建设工程投资少则几千万,动辄几个亿甚至更多。而与之对应的是,如果在过程中不能做好索赔工作,则势必造成极大损失。    鉴于建设工程的性质,好的过程管理会有计划地提升利润水平,而粗放的管理工作,只会吃掉利润,甚至导致亏损。而索赔工作直接关乎工程成本控制和利润管理,直接决定着建设工程的盈亏。

4、索赔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合法合规

       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索赔管理是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能够及时索赔或者放弃索赔权利,将直接损害企业之利益,当然也最能体现履职能力。 

5、索赔工作直接影响争议解决的走向

       一方面,工程管理做好可以最大化通过索赔反索赔以及协商解决问题,能够减少诉讼案件,避免损失扩大以及诉累;另一方面,从系统角度来讲,索赔管理是诉讼实现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可能的诉讼成就也直接取决于索赔管理的精细化程度。  

6、索赔工作的精细化是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

       第一,敢肯定的说,在建筑市场竞争更为严酷的未来,索赔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直接关乎企业的发展,甚至生死存亡。    第二,对于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律师等人员工程项目的服务水准也将体现在索赔工作上。    第三,建筑行业的发展必然更加趋向于专业分工、精细管理。而无论从专业分工还是精细管理角度都取决于索赔工作也必然促使索赔工作走向专业化、精细化。

二、工程索赔管理的思维 

       本人认为,索赔就是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就工期,或者补偿向对方提出的请求。其类同于诉讼请求权思维,即谁得向谁依据何种基础主张什么权利。引进诉讼思维不仅能够从策略高度重视索赔工作,还能借助诉讼基础思维、证据思维、程序思维、时效思维、争议解决思维等来建立索赔工作体系,形成章法。    且基于索赔工作的性质,可理解为非诉之诉,掌握好索赔工作,需要借用诉讼思维具体如下:   

第一,策略性思维。凡诉讼必筹划,不打无准备之战,不打无把握之战。索赔也是如此,索赔筹划始于招投标及签约,终于结算支付完毕;起于项目过程成本、商务、技术以及法律管理,落脚于每一项索赔事项,每一个索赔依据。   

第二,法律思维。无论何种索赔形式,都得有约定上、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依据,否则必然不能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索赔工作就需要有理有据有节,且将各种依据清晰反映,做到凡索赔必有基础,必有依据。   

第三,证据思维。无论何种索赔,必须有事实依据,不可凭空而来,需要参照诉讼处理收集各种依据,并清晰地展现出来。而具体的索赔工作不仅需要掌握证据思维,还需要借助诉讼举证逻辑,清晰证据清单、证明目的、证据来源等,以使得索赔工作清晰明了,不能拒绝。而凡索赔亦然,从这些问题上入手反驳,也必然直击要害,事半功倍。 

第四,程序思维。索赔犹如诉讼一样,需要掌握时限,常规应当在28天之内提出,被索赔主体需要在48日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否则将可能因为时效失权。不能到诉讼环节才想到索赔期限问题。   

第五,对抗思维。鉴于索赔工作的单方性以及程序性,索赔过程需要等待相对方认可接受。故在索赔过程中必然要有对抗思维,但对抗之目的依然为实际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在索赔工作中考虑虚实安排,竭力争取。   

第六,谈判(妥协)思维。如同诉讼调解一样,索赔工作目的在于促使问题解决,尤其在施工过程中,更要看大局,往前看,切不可因小失大。要做到有的放矢就需要精通索赔事项的法律、技术以及商务等要素,如此才能有好的底线判断,不把重点放在末节上。   

第七,诉讼行为系索赔工作的延续。一方面,索赔工作不能解决则大部分导入诉讼程序;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的很多诉请实际就属于索赔事项。鉴于此,索赔工作的精细程度也直接决定着后期可能诉讼的可控性。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将诉讼与索赔工作联系的分析,即在索赔过程中需要考虑诉讼可能,并为之伏笔,在诉讼中需要关注索赔工作,并为之继续,为之升华。

三、工程索赔的合理性

       这里需要关注一个实务问题,基于当前以及整个市场地位,索赔约定以及工作进行具有不对等性。大量存在发包人大量删除索赔义务,承包人基于长期合作以及工程款支付怯于索赔的情形。基于此,本人认为,以上现实情况并不是不重视索赔工作的借口,反而应当是更加重视、精细化索赔工作的必然要求。   

       以较弱势一方主体来讲,在签约过程中就需要就合同内容极力争取,并作综合判断。不可只想能不能进得去,不想能不能做得来。否则可能损失惨重,赔了夫人又折兵。另外,在不利合同履约过程中,更要依据所有法律文件寻找有利之要素,争取权益。   

       以强势一方主体来讲,在签约过程中利用优势地位做部分调整无可厚非,但也要理性判断。不能只控制自己成本而不关心施工单位履约的成本,殊不知,没有人愿意做赔本的买卖。不要让施工单位堤外损失堤内补,偷工减料,则可能使得工程陷入僵局,互有损失。

 四、工程索赔的要素 /    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履行实际,做好索赔工作务必关注索赔要素,尚可解决好索赔事宜。

1.索赔提出

(1)依据合同约定,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4)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2、索赔期限

(1)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按合同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4)承包人按第合同最终结清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3、索赔依据

       一般合同约定,索赔时应当说明实际情况、记录及索赔事由,较为简单。以本人认为是不够的,需要如前所述,借助诉讼证据思维,具体包括:   

第一,列明索赔法律(约定)依据,并配套事实予以适用分析;   

第二,清晰列明索赔证据材料。包括具体事件经过,缘由以及造成的结果等。以发包人不能提供施工条件为例,就需要提交具体之条件、条件之依据以及该条件与施工之关联性;   

第三,列明损失、增加费用明细以及实际发生依据,实际导致误工之事实。如同诉讼一样不可只有清单,而应当就实际损失、实际支出以及实际窝工(台班、合同等)详细准备;   

第四,如存在具体损失、增加费用及需要合理利润。基于建设工程之复杂性,则需要证据事实充足的情况下制作预算或者费用组成报告;   

第五,索赔精细化也需要注重过程性工作,应当制作索赔材料清单,列明材料内容、来源以及证明内容,做到有理有据。

4、索赔目标

       凡诉讼必有请求,凡索赔必有目的。在索赔提起过程中不仅需要就索赔目的清晰列明,还应当就损失内容、增加费用、利润金额或者工期事件予以明示,并根据约定、依据说明理由。    如前所述,索赔之目的好比诉讼之请求,目的除清晰明了之外,其他所有工作皆以目的为出发点,皆为目的服务,如此索赔之成功概率大大提升。

五、工程索赔内容

本人以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为依据,总结主要索赔事项如下:

  1.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事项及依据

1    第1.6.1条:发包人文件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    工期延误赔偿损失    

2    第1.8条: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    

3    第1.9条:化石、文物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    

4    第1.10条:知识产权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赔偿责任    

5    第1.11条: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赔偿损失    

6    第1.12条:《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合理利润     

7    第2.1条:发包人遵守法律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任何费用赔偿损失    

8    第2.2.1条: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9    第2.2.2条: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包括:(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10    第2.3条: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11    第2.4条:办理许可批准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合理利润    

12    第3.2条: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    损失赔偿    

13    第3.5.3条:工程师指示错误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合理利润    

14    第3.6条:工程师商定确定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15    第4.2条: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    

16    第4.8条:不可预见困难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17    第5.1.3条:设计,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     

18    第6.2.1条:发包人材料和设备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合理利润    

19    第6.2.2条:承包人材料和设备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责任    

20    第6.2.2条:承包人材料和设备-强制性标准规范变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    

21    第6.2.3条: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验费用    

22    第6.4.1条:工程质量要求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合理利润    

23    第6.4.3 条: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合理利润    

24    第6.5.3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25    第6.6条:缺陷和修补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修补工作)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工期延误增加费用合理利润    

26    第7.3条:现场合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增加费用合理利润工期顺延    

27    第7.6.5条:安全生产(发包人)责任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28    第7.8条:环境保护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损害、损失、赔偿费用增加工期延误    

29    第7.9.1条: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赔偿损失公司延误    

30    第8.1条:开始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合理利润价格调整    

31    第8.7.1条: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工期延误增加费用合理利润    

32    第8.7.4 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    

33    第8.9.1条: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合理利润    

34    第8.9.2条:由承包人暂停工作(发包人原因)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合理利润    

35    第9.2条:延误试验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合理利润    

36    第9.4条: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试验费用工期延误    

37    第10.2 条: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合理利润    

38    第10.3 条:工程的接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增加费用违约责任    

39    第11.3.1条: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增加费用调查利润    

40    第11.3.3条: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修复费用合理利润    

41    第12.2条: 延误的试验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增加费用合理利润    

42    第12.4条: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增加费用合理利润    

43    第13.4.2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合理利润    

44    第13.7条: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增加费用工期顺延    

45    第14.3.2条: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利息损失    

46    第15.1.3条: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合理利润    

47    第16.2.1条: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 增加费用    

48    第17.4条: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财产损失工期延误    

2、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事项及依据

1    第1.6.2条:承包人文件提供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赔偿责任    

2    第1.8条: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    

3    第1.10.3条: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赔偿责任    

4    第1.11条:保密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    

5    第4.1条:承包人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增加费用赔偿损失    

6    第4.2条: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    

7    第4.4条: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人员不符合技术要求,擅自离岗,擅自更换,不合格拒绝更换的。    赔偿损失    

8    第4.5.6条:分包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9    第4.6条:联合体责任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10    第5.2条:承包人文件审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费用工期延长责任    

11    第5.5条:操作和维修手册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风险承担赔偿损失    

12    第5.6条: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    

13    第6.2.1条:发包人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    

14    第6.2.3条: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15    第6.2.4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16    第6.4.1条:工程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17    第6.4.3条:隐蔽工程检查     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18    第6.5.3 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19    第6.6.3条:缺陷和修补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增加费用    

20    第7.2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    

21    第7.2.3 条:承包人增加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22    第7.6.4条: 事故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23    第7.6.5条:安全生产(承包人)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按比例赔偿损失    

24    第7.8条:环境保护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损害、损失、赔偿)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25    第7.9.2 条: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26    第8.7.2 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增加费用    

27    第8.9.2 条: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增加费用工期延误    

28    第9.2条:延误试验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增加费用    

29    第9.4条: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增加费用赔偿损失    

30    第10.3条:工程的接收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增加费用违约责任    

31    第10.5.2条: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    

32    第11.2条:缺陷责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延长缺陷责任期    

33    第11.3.1条: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    

34    第11.3.2 条: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增加费用赔偿损失    

35    第11.3.3条: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    修复费用    

36    第11.3.6 条: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修复费用工程款赔偿损失    

37    第13.4.2 条: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38    第13.7条: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39    第15.2条: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增加费用延误工期    

40    第17.4条: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延误赔偿损失    

       本文主要通过索赔角度阐述索赔工作之重要性以及实务操作,但反索赔工作也不能轻视,其当然属于索赔工作的一部分,其要素反推即可。行文至此,本人更是越发意识到索赔工作之于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几乎涵盖合同之绝大部分内容,贯穿履约始终;也意识到法律人士之于索赔工作的重要性,犹如专业律师之于建工诉讼,直接事关诉讼之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