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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具有合理性
发布时间:2023-08-08|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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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入

       A公司承包了B公司办公楼扩建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日内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9日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工程完工,2022年7月2日B公司向A公司报送了竣工结算申请书,2022年7月25日A公司答复B公司“你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未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后B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其竣工结算书按照合同约定计算,A公司的答复仅为拖延时间,答复不具有合理性,应视为未在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8日内提出异议,主张按照结算申请书的中的价格支付剩余工程款,A公司则认为其已经提出了异议,不能按照结算申请书中的价格计算工程款,双方产生争议。

二、发包人就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具有合理性的争议

关于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是否应当具备合理性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 提出异议,不要求必然具有合理性。该观点认为只要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即使其提出的异议不具有合理性,也可以不产生按照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结算的效果。该观点认为,若不如此,则如何判断发包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将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又一必要内容。考虑到裁判者并不必然具有建设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司法实践中一般也通过工程造价鉴定进行判断,在司法程序还是诉讼效果上与直接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无区别。

2. 提出异议,且应具有合理性。该观点认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审核后提出合理异议。否则发包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管承包人结算文件是否客观,一概提出异议,导致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根本无法得到实现,成为一纸空文束之高阁。

三、发包人提出异议即可排除双方约定的适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的本意就是要使发承包人就建设工程价款的相关问题快速达成一致结果,双方对竣工结算文件中的价款均无异议,则依据该价款结算工程款。一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合意,另一方面也减少当事人、法院为确定工程价款额外支出的高昂经济、时间成本。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因建设工程价款涉及到发承包人的重大利益、发包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不易判断,且实践中多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中存在“高估冒算”情形。在此情形下要求发包人对结算文件提出的异议具有合理性并非必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审理。故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可排除双方约定的适用。双方对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四、律师建议

       实践中关于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异议问题,特别容易产生争议。故对于发包人而言,当承包人报送竣工计算文件后,应首先严格督促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在监理审核的基础上,发包人应指派造价专业人员,对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存在异议的,应将异议部分明确写明,避免后期就是否提出异议及异议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对于承包人而言,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及施工具体情形客观如实报送结算价格,改变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文件大部分存在“水分”的观念,改善工程结算中发承包人的结算环境,从而尽快确定工程款数额,减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