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模式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流行,其属于在挂靠基础上开发的一种新模式。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模式成为建筑企业解决资质问题的一种新型方式。本文将就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模式进行法律分析以及风险提示。
一、加盟分公司模式·
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涵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内容,从精简资质类别、放宽准入限制、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并公布了改革后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类别和等级上进行大幅压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一直是建筑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其不仅是企业能力与实力的背书,更是企业承接工程生存运转的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缺乏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在招投标、工程承接、合同订立等方便即丧失准入资格,加之资质办理与维护的高昂成本,由此中小建筑企业通过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模式获取相应资质的现象应运而生并得到广泛运用。
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模式是指以总公司的名义在申请加入者当地开立分公司,分公司自主运营,类似建筑公司业务的地区性合伙。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负责人在当地以自己的身份去注册营业执照、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共享总公司的资质、业绩、职业人员等资源支持,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模式下,首先分公司独立拥有银行账户,工程款可不经总公司账户直接打入自有账户,与挂靠相较相对有资金安全保障,同时开票便捷;其次分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完全实现自主经营;最后是成本较低,原则上合同期内加盟费收取完毕后,合同履行期间分公司无论承接数量多少与质量高低,不再进行额外收费,相较自有资质办理与维护而言节约大量成本。
二、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当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一个公司在某地的代表,代表总公司某一地区内开展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但其在经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需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且建设施工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因此对于建设施工项目分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标。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在获得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总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是可行的,分公司则作为总公司的授权代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三、加盟分公司风险提示·
1.资质风险
资质是分公司加盟的基础,总公司需要具有相关的建筑资质,以及此资质需要配备的相关人员、证书。若企业仅有资质的空壳,而无内在人员的支撑,亦无法保障工程的品质。
由此首先应严格把控总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资质证明上载的颁发日期、资质编号、资质名称,并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二次核实。除此之外亦应落实企业是否具有项目经验、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的职业人员,以及具体业绩和信用。有必要的话亦可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公司实力,避免总公司存在靠加盟费“圈钱走人”的现象。
2.合同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模式相关合同多为格式合同,部分中小建筑企业由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有限,同时为了迅速签约节约时间以解决资质问题,往往未就合同权利义务进行风险预估与研判,最终纠纷出现吃了“哑巴亏”。
因此在具体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条款应尽量详细,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应就其中条款进行逐一审查,避免后期出现纠纷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在具体涉及付款的条款上应尤其注意,例如有些合同里含有隐性收费,在后期拿资料、用资质、招投标等多项配合工作中强加费用,设置多层门槛阻碍正常业务经营。
3.工程款风险
建筑企业选择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模式的主要目的即在于通过此种加盟模式解决资质问题,以在招投标、工程承接等方面更上一层楼,提升盈利增加工程收入。由此在涉及款项的条款上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资质加盟费、是否有后续项目款,以及款项经过总公司账户的具体流程,如多少个工作日内打入分公司账户等具体问题。
实际上,目前市面上百分之九十的建筑资质加盟分公司都是采取独立账户、独立运营的方式进行,即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独立账户,如此以简化流程,最大限度保障资金安全。
4.诉讼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可见当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且即使分公司与公司已经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不能排除法院对分公司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