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就质量问题提出的反驳性意见属于抗辩还是反诉?
(1)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也称工程项目,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它是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
(2)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是由厂房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所组成。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按照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4规定,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①具体而言,分部工程指不能独立发挥能力或效益,又不具备独立施工条件,但具有结算工程价款条件的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通常一个单位工程,可按其工程实体的各部位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如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可按其部位划分为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等。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规定,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例如,建筑工程分部与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有:
一是地基与基础分部,包括:地基子分部、基础子分部、基坑支护子分部、地下水控制子分部、土方子分部、边坡子分部、地下防水子分部等。
二是主体结构分部,包括:混凝土结构子分部、砌体结构子分部、钢结构子分部、钢管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型钢混凝土结构子分部、铝合金结构子分部、木结构子分部等。
三是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包括:地面子分部、抹灰子分部、外墙防水子分部、门窗子分部、吊顶子分部、轻质隔墙子分部、饰面板(砖)子分部、幕墙子分部、涂饰子分部、裱糊与软包子分部、细部子分部。
四是建筑屋面分部,包括:基层与保护子分部、保温与隔热子分部、防水与密封子分部、瓦面与板面子分部、细部构造子分部。
五是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子分部、室内排水系统子分部、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子分部、卫生器具安装子分部、室内采暖系统子分部、室外给水管网子分部、室外排水管网子分部、室外供热管网子分部、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子分部、建筑中水系统及雨水利用系统子分部、游泳池及公共浴池水系统子分部、水景喷泉系统子分部、热源及辅助设备系统子分部、检测与控制仪表系统子分部。
六是通风与空调分部,包括:送风系统子分部、排风系统子分部、防排烟系统子分部、除尘系统子分部、舒适性空调风系统子分部、恒温恒湿空调风系统子分部、净化空调风系统子分部、地下人防通风系统子分部、真空吸尘系统子分部、空调(冷、热)水系统子分部、冷却水系统子分部、冷凝水系统子分部、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子分部、水源热泵换热系统子分部、蓄能(水、冰)系统子分部、压缩式制冷(热)设备系统子分部、吸收式制冷设备系统子分部、多联机(热泵)空调系统子分部、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子分部、设备自控系统子分部。
七是建筑电气分部,包括:室外电气子分部、变配电室子分部、供电干线子分部、电气动力子分部、电气照明安装子分部、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子分部、防雷及接地安装子分部。
八是智能建筑分部,包括:智能化集成系统子分部、信息接入系统子分部、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子分部、信息网络系统子分部、综合布线系统子分部、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子分部、卫星通信系统子分部、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接收子分部、公共广播系统子分部、会议系统子分部、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子分部、时钟系统子分部、信息化应用系统子分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子分部、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子分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子分部、应急响应系统子分部、机房、防雷与接地子分部。
九是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包括:维护系统节能子分部、供暖空调设备及官网节能子分部、电气动力节能子分部、监控系统节能子分部、可再生能源子分部。
十是电梯分部,包括: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子分部、液压电梯安装工程子分部、自动扶梯子分部、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子分部等。
②具体而言,分项工程是指分部工程的细分,是构成分部工程的基本项目,又称工程子目或子目,它是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并可用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一般是按照选用的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材料、结构构件规格等不同因素划分施工分项。如在砖石工程中可划分为砖基础、砖墙、砖柱、砌块墙、钢筋砖过梁等,在土石方工程中可划分为挖土方、回填土、余土外运等分项工程。这种以适当计量单位进行计量的工程实体数量就是工程量,不同步距的分项工程单价是工程造价最基本的计价单位(单价)。每一分项工程的费用即为该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价的乘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例如,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的土方子分部工程,可分为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场地平整等分项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分为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再如,建筑屋面分部工程中的防水与密封子分部工程,可分为卷材防水层、涂膜防水层、复合防水层、接缝密封防水层等分项工程。
二、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如果承包方对发包人的责任情形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责任?
(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因自身也可能导致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根据 《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实践中应审查发包方是否按约向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二是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一览表应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应审查发包人是否履行该义务,从而查明是否系发包人供应材料造成的质量问题。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承包人应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符合标准的相应材料,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三是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发包人查清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勘察、设计、监理环节,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后,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的责任。
(2)承包人如果有以下过错,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一是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继续施工的。二是对发包方提供的供材没有进行应有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应审查承包人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三是对发包方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的,承包方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民法典新规】
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认定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仅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对未使用部分其质量责任仍然由施工单位承担。对于擅自使用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除承包人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外,对于建设工程中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无论是不是发包人擅自使用造成的,只要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均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从而免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因发包人擅自使用而导致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才承担相应的质量风险责任,对于擅自使用前就已经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不应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
(2)在实务中应注意:第一,关于使用部分的认定,发包人应对未使用部分进行依法举证。第二,应区分造成使用问题的原因,发包方使用与质量问题的出现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还应查明是否系施工方包工包料及施工工艺等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三,是否出现发包人擅自维修造成质量问题的鉴定不具备条件问题。对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应作严格限制,发包人应仅对使用部分承担质量责任。实践中还应根据个案案情,总体上对出现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质量责任进行慎重处理,既应对发包人主张的免责情形进行正确认定,但也不能造成变相鼓励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导向。
四、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能否参照合同约定计算?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围绕该条规定,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金额能否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3条仅规定了质量标准可以参照无效合同,而未规定质量损失也可参照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质量损失的约定显然系违约金,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不宜参照,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或司法鉴定确定具体损失金额。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允许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不允许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且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关于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造成的损失只能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否则将无法计算损失。
对此,实务中应作如下认定和处理: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4条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六种:(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对外发包工程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3)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和资质证书(挂靠)与建设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4)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5)承包人非法转包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6)承包人违法分包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在前六种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工程发、承包双方对施工造价、质量、工期等施工核心内容经过磋商,各自综合衡量对价后自认符合预期、内心予以接受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质量标准可以参照无效合同,且允许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允许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计算质量损失赔偿金额,这既符合双方的预期,又能保证利益平衡;既能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省去司法鉴定费用等),又能提高人民法院的审理效率。后三种合同的无效,是因为工程发、承包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或缔结施工合同目的不纯引起,约定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已不能反映为互为对价关系,此时,不宜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发包人因合同无效的损失金额,应由发包人举证或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
【民法典新规】
第146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153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