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即字面意思“甲方提供工程所需材料”。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为节约施工成本、减少给施工方支付的材料款,同时也为了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在工程中通常会提供“甲供材”。但甲供材往往会因约定不清,供用量与实际领用量不符等诸多问题导致在结算扣款时产生诸多纠纷。
一、材料损耗责任承担问题
甲供材是甲方根据图纸确定甲供材需提供的量及规格,也就是甲供材的预算。一般情况下,在工程项目进行结算时,甲供材实际领用量有超出或出现结余现象都是正常的,但对于施工方实际领用“甲供材”数量严重超出结算量时,该材料损耗由谁承担?
1.认为“甲供材”为甲定甲供,且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承担超出部分材料损耗。
(2019)浙0703民初553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针对损耗承担问题。所谓“甲供”,即由建设方提供,从被告提供的核减表中可以看出,核减部分为甲供材料范围,虽合同未约定损耗多少为合理,超出部分应由谁承担,但从工程施工的行业习惯上讲,既然是甲定甲供(即规格数量型号及采购提供均由甲方负责),则材料的采购及发放均应由甲方负责,损耗也应由甲方负责监督控制,除非存在原告在施工中有不合理浪费和虚报的情形,但该情形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无此类证据,故被告方以超出合理损耗为由扣减工程款缺乏合理性,损耗的计算无证据支持。
从该法院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为甲供材超出部分损耗由发包方承担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认为甲供材由发包方甲定甲供,那么自然材料的采购及发放均应由甲方负责,损耗也应由甲方负责监督控制,但是法院忽略了一个客观事实,即发包方在将甲供材料供至项目现场后,实际是承包方对其进行管理,且如果严重超出结算量,就不应当让发包方全部承担损耗,如此,也与发包方提供“甲供材”以节省成本的初衷才不相违背。
2.认为施工方作为有资质的专业承包方,对损耗应当有合理的预判,应当自行承担损耗。
(2019)浙02民终48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甲供材料超领部分,系鉴定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的清单明细表而得出的结论,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还主张因施工工艺的特殊性,其所领用的甲供材料损耗较大,被上诉人提供的瓷砖需要切割加工,自然存在加工损耗,这些损耗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对此,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施工方,理应知道这些损耗存在的可能性,且这些损耗也与对材料的加工及施工的技术有关,在双方未约定甲供材料损耗承担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诉人自行承担这些损耗。
从该法院判决中可以看出,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损耗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据施工方为专业有经验的承包方以及材料损耗与施工的技术有关来认定由承包方承担损耗,也不失为一种平衡双方利益方式。
二、材料节余归属问题
有超出就有结余。以上关于材料损耗问题,由于施工方原因导致超领用材料,对于该部分的损耗,笔者认为应当由承包方承担,那么从公平原则出发,如果甲供材有结余的,也应当归属于承包方。具体来说,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合同无约定的,尤其是对于合同价为固定总价的合同,甲供材虽是由发包方提供,但最终材料款还是会计算到工程款内,最终因承包方的合理使用导致材料产生结余,那么结余部分自然应当归属于承包方。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547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因该合同未附清单,导致双方当事人对甲供材料结算产生争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5)593号《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中对没有约定时的规定进行认定,(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归承包人。)本案中,四建公司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节余部分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归四建公司所有。
当然对于材料结余部分,如果实务中法院一贯主张应当归属于承包方,那么对于发包方而言,整个工程项目将会产生极大的风险。由于甲供材是发包人依据施工图纸进行购买的预算量,如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将结余材料归属于承包人,那么无疑会增长承包人偷工减料的风气,以此扩大自己的利益,此时工程质量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因此对于材料结余部分,无论是支持给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全面考虑,而不是单一的依据某一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是涉及整个社会的系统的、复杂的项目,牵一发而动全身。
三、总结
从上述实务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关于甲供材争议的问题主要还是由于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引发的。因此为避免此类纠纷或是减少争议,我们建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就甲供材内容进行明确:1.双方依据图纸以及实际施工进度,应当尽量将合理损耗的范围进行确定,如此超出合理损耗的部分就可以大致确定;并且对于超出部分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也进行明确。所以,承包方务必要合理编制、控制好材料领用的计划,避免因超领带来损失。2.对于材料的节余部分,考虑到该部分利益归属于任何一方可能都存在不公平情形,建议双方协商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分配,具体分配的原则大体是承包方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多比例分配,如此才能避免承包方因为扩大自身利益而忽视工程质量。3.发包人、承包人还应保存好领料单等证据,领料单上要确定由发包人或材料直接负责人的签字,避免无法确定材料实际领用量而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