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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及受偿范围
发布时间:2023-06-14|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者律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及受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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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应指:一是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0.3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二是2013版《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第1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根据建筑界长期以来的计价习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又通常合称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合称为直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合称为间接费。虽然直接费和间接费的名称几经兴废,但因其具有合并各项费用项目便于直观识记的特性,故现在仍然出现在多种行业性规范和文件中。

       综上,承包人所施工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应于其所施工的工程范围,受偿的工程款,包括工程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但不及于土地使用权,亦不包括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利息及为实现优先权发生的费用。

二、工程垫资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

       垫资款是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项目,替发包人所垫付的工程款项,该款项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设立的立法初衷,应区分情况对待。

(1)如果该垫资款确实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当中,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

(2)如果该垫资款并非实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而是名为垫资、实为借贷或用于其他投入等,则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

三、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因此,质量保证金本质上还是属于工程款,故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

四、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

       工程奖励款是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一定事项,合理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该款项可视为承包人利润的一部分,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可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受偿范围。

五、项目开发合作方能否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可见,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各方,不仅应共同投资、共享利润,还应共担风险,因此,开发项目合作方也应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

六、承租人就租赁土地或房屋对外发包工程,出租人(土地用益物权人、房屋所有权人)能否成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立法态度倾向于,租赁土地或房屋的承租人对外发包装修、修缮等工程,出租人即土地用益物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关于这一点,也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

       首先,租赁土地或房屋的承租人对外发包工程的情况下,出租人对土地享有用益物权或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与施工人的建造行为无任何关系,而是在承租人发包工程之前即享有物权,自然不能成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其次,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对外发包装饰装修、修缮工程等,原房屋的价值(案外人的权利),与承包人建造而形成工程的价值相比,大多占绝大部分比例,即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一定的物权追及力,也仅追及后者,如果仅为后者而整体拍卖,则会严重侵害案外人的利益。最后,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发包建设工程,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一般通过不了规划审批手续,即使建成也属非法建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