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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23-06-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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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行委托鉴定的概念

       通说认为自行鉴定是当事人对有争议的工程造价、质量等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行鉴定,从而为争议问题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在建设工程领域,虽然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或计算方式,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工序复杂、主体多样、金额高,容易因地质、决策等出现设计变更,人工材料价格容易波动等,建设工程造价难以事先锁定。由此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就工程价款产生争议。双方为促进争议解决,减少诉讼成本,同时为出于诉讼策略着想,均有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资料核实工程造价的意愿。

二、 自行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当事人诉讼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是否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鉴定意见”,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诉讼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意见的活动。故诉讼活动中仅有法院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诉讼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仅应该视为一种咨询意见。咨询意见显然不具有民诉法规定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也认为,当事人共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意见,与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性质不同,内容有异,彼此之间不能直接代替。前者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所出具的咨询意见。鉴定咨询意见,本质上是作为受托人的咨询机构按约定向作为委托人的当事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而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具体到工程造价鉴定则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诉讼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可见鉴定意见本质上是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就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果,其证明力明显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他人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意见。当然,如果双方已明确表示接受该咨询意见结果则意味着双方都认可该咨询意见作为证据。

三、 自行委托的鉴定是否必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在诉前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自行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鉴定意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1. 对方对该咨询意见直接认可的,法院应该采信。该情形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例外情形,双方当时人都认可该咨询意见作为证据具有足够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无虚假诉讼情形,法院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共同选择。

2. 经过对方质证存在重大程序或者实体瑕疵的,应考虑重新鉴定。司法实践中,除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外,其他没有该资质的的社会中介组织也超越资质范围出具造价咨询意见,如不具备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造价咨询意见。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无资质机构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无效,从而当事人不认可时,应该否定该咨询意见考虑重新鉴定。但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835号案件中认为“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意见系诉前其单方委托作出,该鉴定意见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原审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检验为合格,证据不充分。”从而直接否认其证据能力。

3. 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有异议,对部分事项认可并就有争议事项提出鉴定的,应该就有争议的事项鉴定。该思路与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的规定一致。

4.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是不申请鉴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应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充分质证。如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资质,方法科学事实充分,对方无法提出相反证据或者相反证据无法反驳的,可以采信该鉴定意见。如最高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案件中“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鸿达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后,科源公司未及时与其进行结算,鸿达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依据鸿达公司提供的案涉工程图纸、《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签证审批单》、《工程审极现场查勘底稿》、工程联系单等材料做出了鉴定意见。鸿达公司将提供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除施工图纸外)已全部向一审法院提交,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二审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并就有关鉴定事项进行了说明。经法院释明,科源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亦无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据实鉴定,鉴定意见能够客观反映工程造价,故原审法院按照鉴定意见认定本案工程各部分造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