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常常会出现工程款项无法按时支付的情况,为保障承包人利益,我国民法典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具体案件中能否确定承包人享有优先权,本文展开以下讨论。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承包方对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权。在工程款项支付时,承包方的权益将得到优先保障。《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系法定优先权。
根据此法律规定,法律已确定了民事纠纷中工程价款的债权与其它权利的顺位,调解确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损害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风险,法院能否通过调解确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二、法院解答意见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2条:“调解方式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以确认,但为了防止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利益等情况,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查,重点审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方式、工程款债权的范围等实质性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尤其要审查是否存在当事人虚增工程款数额、伪造竣工记录、伪造付款期限、伪造行使时间等情形。未经实体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不予出具调解书。”
湖南省高院认为:通过调解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为防止诉讼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在确定享有权利之前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经审查排除相应风险后,法院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第44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到不特定第三人,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易发虚假诉讼,或损害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等其他案外人的情况,因此,双方当事人请求出具调解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的,原则不应准许。”
福建省高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定,涉及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若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即能确定优先权,在实践中易树立不当的风向标,进而产生虚假诉讼、恶意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频发,所以法院原则上不予准许以调解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虽然以上两高院解答中,对于能否以调解方式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给出了相反意见,但我们从解答中可以看出,首先,在风险方面。两高院均对以调解方式确定优先受偿权的风险进行了阐述,即以此方式确定优先权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其次,在是否确认优先权方面。湖南省高院认为,在经法院实质审查排除以上风险后,可确认;福建高院则认为,因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原则上不以确认。
实质上,两高院的解答中,对于确定优先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风险是认可的,只是湖南省高院认为,对于该风险能否经过法院排除,进而确定优先权,而福建省高院对此未作阐述,据此我们可得出:
(1)湖南省高院认为:“经法院实体审查排除风险后,可以准许。”根据文意解释,也可理解为“未经法院实体审查排除风险后,不应准许。”
(2)福建省高院认为:“原则不应准许”。根据文意解释,也可理解为“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予以准许。”
根据以上分析,福建省高院解答中的例外情形,可视为湖南省高院解答中“经法院实体审查排除风险后”可以准许,两高院意见实际为统一的。
三、案例导入
1.(2022)最高法民申22号:第一,203号案件调解孔佳林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
2.(2019)最高法民申275号:首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优先权,对于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予以禁止。故原判决认定相关民事调解书确认卓越公司对厂房基础的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根据以上裁判观点可得出,法律上对于以调解方式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进行排除,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通过法院调解进行确定。
四、本文观点
本文认为:在法律上对于以调解方式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进行排除的情形下,法院可以调解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存在以下限制条件:
1.请求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人要件;
2.调解双方不存在虚假诉讼情形;
3.调解双方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
4.调解双方在请求法院确定权利时,应通过发函、公告等方式告知相关权利人,保障以调解方式确定优先权的可行性。
五、结语
调解作为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在法律对以调解方式能否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未作约束的情形下,在法院审查排除相应风险后,确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可极大减小当事人诉讼成本、缩小社会负担、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