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基础。如果合同的成立涉及的是事实判断,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有没有的问题,那么合同效力涉及的则是法律的价值判断,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好不好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建筑市场蓬勃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同时也导致建筑领域各主体盲目趋利,导致大量工程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国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多部法律法规,设置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一、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目前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结合《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3条明确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违反招投标法律的规定,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2) 施工企业不具备或超越承接业务的相应资质的;
(3) 存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4)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等。
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裁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注意无效与可撤销、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态之间的区别,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并根据效力的不同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的内容。在最高院裁判案例以及多地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意见中,都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抗辩,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系到工程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违约责任、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诉讼时效等与承发包双方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一直是各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关注的首要问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2018年、2020年三次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均首先对施工合同效力做了规定。2020年,《民法典》颁布,最高院最新匹配出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总共45条,其中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相关问题专设7个条文,围绕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标准、未取得有关建设审批手续的合同效力、施工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的认定规则、出借(用)资质的连带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判断处理思路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工期、违约金等各项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审查施工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至少应从如下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1. 判断涉案工程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投标项目,如果是法定必须招投标项目,则审查该项目是否经过了合法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标前合同或实质性磋商等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
即使是非必须招投标项目,如果也经过了合法的招投标手续,则同样应该按照法定必须招投标项目的处理路径判断合同效力。
2. 承包人是否取得了与承建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即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或者借用资质(挂靠)等情形。
3. 工程是否取得了建设审批手续,即“四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重点审查是否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行为。
5. 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况。
6. 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工期、违反工程质量强制性规定等行为。
三、合同效力的举证指南
合同效力问题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必须首先作出明确判断的基础性问题,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承发包双方在主张合同效力时应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 承包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任命文件、工资表、工资发放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5. 建设工程是否为必须招标工程的相关证据。
6. 承发包双方履行招投标程序的相关证据(如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7. 违法招投标的相关证据(如承发包双方经实质性谈判所签订的标前合同、招投标前承包人已实际进场施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证据等)。
施工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或抗辩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承包人应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发包人的证据。
2. 承包人遭受的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如人、材、机及企业管理费的增加费用及支付凭证等)。
3. 发包人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施工合同无效时,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或抗辩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发包人应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责任在于承包人的证据(如承包人存在挂靠情形,且发包人无法知悉该情形等)。
2. 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及损失数额。
3. 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发包人实际损失及损失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