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建筑企业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非常重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更加有力地维护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仍存有争议。本文结合《民法典》、《建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做了以下分析。
法条导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授权权的范围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在原建设部和财政部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中,将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包括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要素范围内的费用均属于建设工程价款,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范围。
二、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对于垫资款是否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还需要分情况讨论。
1. 若发包人按时间节点支付承包人相当于已完工程价值一定比例的进度款或者施工到一定的进度后再行支付进度款,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垫资,这种方式的垫资施工,垫资款项实际已经成为了为建设项目工程所支出的必要款项,此时,因存在双方合意,承包方的垫资款应当是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特别形式,此部分垫资款应当属于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2. 若承包人向发包人垫付或拆借了资金,但该资金由发包人自行支配,并未用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该种垫资关系实质上就属于企业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涵盖范围。
三、进度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若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均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的,此时发包人拖欠工程进度款,该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案例
(2019)京民终158号民事判决书中,北京高院认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除需满足: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工程不存在不宜折价、拍卖情形三项条件外,还应满足第四项条件,即已就全部工程完毕最终结算,确定了最终的工程价款数额。即总承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系进行完毕最终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款,仅对建设工程的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应予以支持。
工程进度款仅是预付性质,最终双方需要对工程进行结算,且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一般也不宜折价或拍卖。因此,进度款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四、工程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2012)民再申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2015)达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利润、停工损失不属于直接费用,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承包人利益,进而为实际施工人作出工资保障,从实际角度出发,将工程利润包括在优先权的范围之内,更有利于为实际施工人争取到工资保证。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中将利润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因此,工程利润应当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五、质保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019)京民终366号一案中,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竣工结算总价的5%,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且承包人全部履行其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后14天内,将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由于该部分款项亦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故亦应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因此,质量保证金来源于工程款,无非是此款项已经提前被发包人扣留,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享有优先权。
六、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该条解释并未排除停窝工损失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若停窝工事由系发包人原因所致,停窝工损失属于承包人为工程建设实际支付的费用,属于继续建设工程的必要支出。且停窝工损失部分主要是人工工资、材料、机械设备、管理成本等实际支出,属于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和企业管理费用的直接费用,应当属于工程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法院均认为工程款利息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但在(2012)民再申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利润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而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系承包人实际支出费用而产生的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也应属于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批复》第3条中规定,利息属于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不属于建筑工程价款的范畴,因而不在优先权范围内。在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均无将利息列入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和实践操作,利息不属于工程价款构成要素,不属于工程价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明确、具体地排除了工程款利息并非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八、履约保证金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一种担保,履约保证金不属于承包人为工程施工承担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工程价款构成形态的费用支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保障建筑工人、建筑企业等的基础利益设立的法定优先权,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伊始,在司法实践中有效的保障了简述工人、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对规范我国建筑领域,促使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