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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要点归纳
发布时间:2023-02-28|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要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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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

       非诉行政执行,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区分非诉行政执行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执行。在诉讼案件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属于诉讼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形。

二、非诉行政执行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针对行政行为既未履行,又未提起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强制执行。法律未赋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即属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受理范围;2. 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 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即非诉行政执行只能由行政机关提出;4. 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 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在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负有催告并给予行政相对人10日履行期的前置程序;6.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务中超期申请后不予受理的情形时有发生,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把握此期限;7.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均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若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三、非诉行政执行的程序性规定

       与民事执行案件不同的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是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上级法院决定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认定需从程序及实体两方面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10358号行政裁定书中认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仅需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法定的职责权限、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同时还需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体要件,包括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甘行终125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从三方面考虑:一是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即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且不超越法定权限;二是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即行为必须要有事实根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三是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即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苏06行终741号行政判决书中提出,依法行政既包含行为目的合法,也包含行为方式合法。

       结合上述裁判规则,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从形式及实质上综合判断。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即对于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仅做形式合法性的审查。

四、结语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做出的行政行为的前提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未提出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时,法律规定了法院对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行政法体系中,形式合法更多涉及到的是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如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合法权益是否保障。故对于行政机关,尤其应当保障催告程序、履行期限、复议、诉讼期限以及在3个月内申请执行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程序性的期限问题或逾期提出导致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