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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律分析和风险防范——以任某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1-10|阅读量:
来源: 作者:令广律师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律分析和风险防范——以任某涉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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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8年5、6月间,被告人任某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及未取得任何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成立工程队,并担任工程队负责人。2009年5月13日,被告人任某承接了上海金浦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区吕巷镇工业园区5080号建造仓库的工程,其在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安排建筑工人黄某等进场施工。2009年6月19日,本区吕巷镇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责令该违章建筑停止施工,被告人任某在停工几天后仍违法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009年7月23日,黄某在施工中从未设置防护栏的脚手架上坠落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任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法律分析

       这一罪名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的新罪名,取代了此前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自身组织指挥管理权利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组织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要求年满16周岁并且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特殊人员。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和管理秩序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对正常的作业安全秩序的严重扰乱和破坏,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3、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组织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负责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12月15日发布的危害生产安全司法解释(二)中列举了强令行为,包括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或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可见,“强令”主要是指强令者发出的指令内容,他人必须或者应当执行,并产生了使他人违心违章冒险作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指负责管理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上述司法解释(二)也明确了组织行为,即行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行为。

       另外,根据规定,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可以参照《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认定强令行为的具体规定。

4、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心态

       本罪是过失犯罪,在判断行为人主观方面时应采用结果标准说,即对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而非对强令行为的主观心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看行为本身,而是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持何态度,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则是故意,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态度则是过失。强令、组织的行为人虽然积极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但对这种行为所造成的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却并不追求或者放任。故对司法解释规定的“明知”应当理解为对强令、组织行为违章的明知。行为人强令或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时对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该罪名主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一主观方面的认定实质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有类似之处。

三、对安全生产领域各责任主体的几点建议

1、设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设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适度提高安全管理层的领导层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日常的安全巡查。

3、在施工现场管理上区分办公和生活作业区,按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加大安全宣传的力度。

4、在设施设备上配备专项防护措施工具和安全防护用具,定期检查安全隐患。

5、企业一线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并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设立安全奖惩制度,设立多重管理措施。

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加强预防,一旦发生都是我们无法承受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