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发展,涉及消防安全类的刑事案件数量也在不断上升,防止火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任务也随之而来。我国刑法中不仅设置了放火罪、失火罪,还设置了消防责任事故罪,就是为了让大家提高防火意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本文拟就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法认定及风险管控做简单分析,以便提高安全意识。
一、以黎某桥、黎某洪犯消防责任事故罪一案展开
被告人黎某桥作为建业大厦的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信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聘请同案人李某生(另案处理)为广州信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指派被告人黎某洪与李某生一起管理建业大厦,在该大厦未经消防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出租经营。2010年11月,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建业大厦未经消防验收,被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擅自用作货物仓储和办公室使用,该局决定责令停止使用建业大厦,并处罚款。2011年1月4日,广州市信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拒不执行上述处罚决定,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对建业大厦出租的仓库予以查封,强制停止使用。同年7月,被告人黎某桥在建业大厦仍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以政府支持其盘活复建建业大厦需筹集资金等为由,以公司的名义继续出租建业大厦给承租人邓某均等五十多名商户,作为存放鞋类等货物的仓库。2013年12月15日18时37分许,建业大厦发生火灾,造成该大厦局部受损,烧毁、烧损成品鞋等货物一批,过火面积1250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经广东京华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结论是:直接财产损失4066.23万元。广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该大厦首层邓某均承租的仓库内,起火原因系经过邓某均承租仓库的建业大厦首层总电源线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另查明,建业大厦内部设置了消防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等消防设施。但由于建业大厦一直未能办理市政永久用电手续,仅使用建设期间供电局提供的临时电源,致整栋大厦安装的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
法院最终认定,黎某桥、黎某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并判决,被告人黎某桥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黎某洪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法构成
这一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类。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主要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国家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包括单位。单位构成犯罪的,根据条文规定,在此处采取单罚制,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此处应当是直接责任人员,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火灾事故发生,但就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而言,则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而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的主观心态。显然此处应当是过失,否则行为则构成放火罪了。
(三)客体要件
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其所侵犯的客体首先应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因其同时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侵犯了具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其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
(四)客观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首先存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经国家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此罪在客观方面至少要从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违反了消防管理法规。此处的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一般规定。例如《消防法》、《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等。
其次,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结果。根据当前司法解释的规定,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等情形。上述案例中,被告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两千余万元,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再次,严重后果与违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的,虽不一定是起因,但两者存在明显的直接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按此罪定罪处罚。
最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曾经国家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行为人并未执行拒不改正。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消防规定,在收到国家消防监督部门通知后,立即改正了或者从没街道消防机构通知的,仍然发生消防事故的,则不构成本罪。
总而言之,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违规操作的行为是导致本罪的本质行为。
三、本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失火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都是过失犯罪,都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也都侵害着公共安全,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二者有很多共性,实践中可能会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况。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
首先,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一般的自然人主体,不可能是单位。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其次,二者的客观表现有着本质的区别。失火罪一般是行为人在日常生活、工作等场景中,因用火不慎导致失火引发火灾事故。而消防责任事故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对消防安全负有法定责任,因其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管部门通知整改拒不整改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
一般在消防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并不一定是火灾引发原因。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实务中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四、风险防范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施工过程中,人员众多工种复杂,工作面比较复杂,建筑施工生产作业的过程中,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风险因素也比较多,为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企业提前预防至关重要。
1、建筑企业相关人员均应当学习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熟知消防相关操作知识,还可以联合演习消防事故。
2、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消防管理机制,相关责任人员时刻在岗,能够做到事故发生时快速反应,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3、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更新,专人负责,让消防设备随时处在最佳适用状态。
4、建筑企业不得违规在车间或仓库等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在员工集体宿舍堆放建筑材料或设置作业项目。
5、施工企业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适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建筑材料。
6、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险品在生产、作业、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和机制,时刻预防。
7、重视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增强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火灾事故不难防,重在遵制守规章,人人树立防火观,必能消灭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