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日常办理案件中,经常会通过向法院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方式,达到查清案件基本事实、避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小的责任之目的。我们团队最近办理了一起通过追加被告,最终法院判决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1、案情简介
2016年初,A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拟以PPP模式组织实施涉案建设项目”,同年3月1日,A公司向B公司出具工作函,要求B公司进场进行项目的前期建设工作。同年4月12日,选定B公司等组成的联合体承建、运营维护该项目,后联合体成员某公司退出项目建设,由B公司单独对项目进行建设。2017年因联合体一方退出,A公司要求B公司退出项目建设,重新选定投资人C公司等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案涉项目通过EPC总承包发包给D公司。D公司将工程发包给C公司,B公司退场时,各方组织对B公司的施工内容进行了确认,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由C公司承接施工。后A公司因政府对该PPP项目政府投资主体变更,A公司退出项目建设。后B公司与C公司因结算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追加被告参加诉讼
经过我们团队认真研究案情,梳理材料,理顺各主体的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必须追加C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为便于法庭查明事实,我们认为有必要将EPC总承包方D公司列为被告。
具体追加C公司的理由为:
1. 基于材料分析。通过梳理A公司提供的项目材料,我们发现在B公司退场时,A公司组织C公司、B公司,监理方,政府最终确定的投资主体商投公司对B公司已施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在后期各方洽商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由C公司承接。故有证据证明C公司承接了B公司施工工程,继承了权利义务,其应该成为支付工程款的主体。
2. 基于“传闻”分析。在案件准备阶段,A公司与商投公司协商,希望商投公司协调项目公司,督促C公司依约支付工程款。在协商过程中,项目公司负责人告知代理人,其曾从C公司处听说C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项目结算达成了结算协议,也看见过双方的协议。基于此“传闻”信息,我们认为,B公司与C公司之间就工程款进行过结算,因为我们无法提供该结算协议,故追加C公司为被告,在诉讼策略上显得尤为必要。
3. 基于关系和立场。B公司与C公司属于同一系统,虽然为独立公司,但为独立的兄弟公司。B公司直接起诉C公司,公司情面难堪,无法向股东交代。我们认为B公司基于与C公司关系,不方便直接起诉C公司,从B公司的立场看,其可能也想借助A公司追加C公司作为被告。后在庭审后与B公司代理人沟通时,其表示未列C公司为被告确实有这方面的考虑。
3、追加被告的后果
经代理人申请法院追加B公司参加诉讼后,其派工作人员参加了庭审,并在答辩中明确自认尚欠付B公司900余万元工程款待支付。在举证过程中,其向法庭出示了与C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结算签订的协议。经过C公司的答辩及举证,原先的诉讼格局瞬间被打破。B公司诉请要求A公司、项目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但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由C公司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用过后支付B公司。协议约定确定了付款主体,法庭不再需要就付款主体进行认定,仅需要就付款的具体数额进行认定。
A公司和项目公司最终法院认定因与B公司无合同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假设未追加C公司为被告
本案中,在PPP项目公司未成立前,为早日完成项目建设A公司发函至B公司,要求其进场施工,同时明确建设工程前期费用由后期成立的项目公司支付,依据该函件B公司进场施工。依据民法典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B公司完成部分工程后,A公司具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从合同缔约角度来看,A公司是案涉项目的合同主体,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尽管函件中约定由后期成立的项目公司支付建设费用,但是B公司并未明确对此表示认可。即使该约定对A公司和B公司有效,但该约定如后期成立的项目公司不追认,对其不发生效力,从法庭调查来看,后期成立的项目公司明确拒绝认可该函件,其主张项目公司成立于B公司施工之后,与其无关。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规定, A公司仍具有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由此可见,如本案中未将C公司追加为被告,A公司存在被认定为工程款支付主体的巨大风险。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还会产生系列问题,如PPP项目建设资金为投资人支付,但A公司并非出资人。项目资产已经由A公司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出资人代表。政府已按照全部投资进行了补贴预算,如A公司承担前期建设费用,则代表前期工程由政府全部出资,投资人出资比例减小,需要调整财政补贴数额等系列问题。通过追加被告成功避免了本案中潜在问题和矛盾的复杂和升级。
5、案件启示
1. 尽可能搜集材料。从所有材料中寻找对我方有利的细节性材料、描述。本案中正是基于对相关函件和会议纪要的分析,预判我方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以及可以将风险转嫁的可能性。
2. 尽可能搜集信息。律师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故更需要通过与当事人沟通,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基本信息以及施工结束后各方结算等。本案我们正是在了解到B公司与C公司私下就结算协商的信息后,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利用二者的矛盾避免我方成为责任主体。
3. 善于根据当事人股权结构等关系揣测当事人心理。诉讼中原告在列举被告时,会出于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取舍,我们应敏锐意识到并加以分析,顺势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