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生效后,根据终审判决中规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诉讼进入执行阶段。实践中,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存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也无足够的资金可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在此情形下,可通过查封、评估、拍卖及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以此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如何快速拍卖及变卖被申请人名下动产及不动产,对实现申请人利益至关重要,本文就现行法律制度下,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则及流程作出以下分析。
一、法院司法拍卖、变卖的对象
法院司法拍卖、变卖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以拍卖的形式处置其财产,以实现被申请人的债权,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程序,其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或与他人共有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实践中被拍卖的动产及不动产通常为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标的物,具有可拍卖、变卖的价值。
二、拍卖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其它规定的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的财产除外。
三、拍卖的程序
(一)查封财产
执行人名下的动产及不动产在诉前、诉中已经被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在执行阶段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的财产保全,保全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其所有权的流动性,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其财产,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财产评估
被执行财产价格评估是拍卖的前置程序,法院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此评估价格持有异议,可向法院请求复议。评估报告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此评估价格持有异议,可向法院请求复议,评估程序可以减少当事人在拍卖程序中对标的物价格的纠纷,保障拍卖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决定强制拍卖
财产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如果被执行人要求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四)拍卖机构的确定
网络拍卖平台由申请执行人从法院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常用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有京东法网、淘宝法网、公拍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等。
(五)一拍、二拍、变卖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可以分为分一拍,二拍,变卖程序。
1.一拍程序
一拍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即在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有权以一拍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但是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一拍的拍卖公告时间根据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时间也不同,动产公告期不少于15日,不动产公告期不少于30日。
2.二拍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即一拍流拍后,法院需要启动二拍程序,在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继续降价拍卖,这个降价幅度是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最低可降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上面这二条,是将动产和不动产分开的,在二拍流拍后,可以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是否愿意接受以物抵债。至于规定的动产二次流拍不同意抵付的和不动产二次拍卖流拍后进行三次拍卖,因这是针对线下拍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动产、不动产二次拍卖流拍后可以在进入变卖程序。另外,二拍的拍卖公告时间根据标的物的种类不同,时间也不同,动产公告期不少于7日,不动产公告期不少于15日。
3.变卖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二规定,关于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也就是说二拍流拍后必须姚征询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如果接受就直接制作并送达以物抵债裁定,自收到以物抵债裁定书,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归抵债人。
关于变卖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变卖的期限统一为60天,再加上公告期,即动产变卖期不少于67日,不动产不少于75日
关于变卖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
关于变卖不成的,通过以物抵债处理相关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法院将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愿意接受以物抵债或者对拍卖标的物进行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将被退回被执行人。
四、结语
司法拍卖、变卖程序对于申请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至关重要,在执行程序中,应当积极通过动产、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其它渠道了解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及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不动产,为执行程序中实现自身债权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