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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合同专用条款无约定时,仅通用条款约定的适用问题——以结算默示条款为例
发布时间:2022-11-30|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建工合同专用条款无约定时,仅通用条款约定的适用问题——以结算默示条款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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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默示条款的认识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即是关于结算默示的规则。而结算默示条款则是对该规则加以具体约定的条款。对该结算默示条款对约定,既要有审核期限,还要有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不构成结算模式条款。

二、仅通用条款约定的形式

       为精准契合本文研究主体,故只讨论仅通用条款约定结算默示条款的情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合同专用条款并未约定该条款,仅通用条款明确约定了结算默示条款,即14.2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付款证书。”

三、仅通用条款约定时,结算默示条款能否使用。

       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识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以默示的意识表示双方对某一条款对认可,且沉默也不符合建工领域的交易习惯,故当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结算默示条款并没有约定时,该沉默并不是表示对通用条款约定的默认或认可,也即双方并没有就结算默示条款达成一致,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不宜适用通用条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请示的复函》,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该复函明确表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仅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通用条款。

       以(2019)最高法民再110号-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为例,审判要旨:如果专用条款未明确约定结算默示条款或者“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不能简单推论出双方就结算默示条款达成合意,仍需结合其他要素判断出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最高法院认为,该案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4条虽有“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的内容,但专用合同条款就同一事项进行约定时,双方未将前述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写入专用合同条款所对应的内容之中。换言之,本案中,同一合同项下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同一事项作出了不同的约定。如何认定不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就需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不同地位以及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加以分析认定。故仅通用条款中载明的结算默示条款不能适用,只有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专门约定了结算默示条款才能适用。

       综上,通过对《民法典》第140条关于默示的规定的解读和剖析可知,当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结算默示条款没有约定时,该沉默并不是表示对通用条款约定的默认或认可,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就该条款达成意思合意;通过对最高院关于原司法解释20条(现21条)的复函指示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的规定,由于该通用合同条款的格式性和制式文本的特性,不能简单推论出双方就结算默示条款达成一致;且最高院司法案例也明确作出认定不同约定的法律效力,就需要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的不同地位以及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加以分析认定。

       在此也提醒广大施工单位,虽然仅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结算默示条款能否被直接适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不被法院认可的情况,但也有个别案例是倾向于适用通用条款的,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鲁民一终字第157号案,就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结算默示条款”支持了歌山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价款。故建议各施工单位为降低风险,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在施工过程的协商文件中,将通用合同条款的这类约定明确写入合同的专用条款,或写明“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