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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纠纷的案由认定
发布时间:2023-04-07|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施工合同中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纠纷的案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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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发承包双方一般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并约定最终通过政府审计或委托第三方鉴定以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但基于工程建设过程周期较长,标的大且建设内容较为复杂等原因,有些工程存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超过最终结算价的情形,即发包人超付工程款。对于超付部分的工程款发承包双方因返还问题往往产生争议,该争议问题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引发,但又不同于工程款,故此时发包人起诉返还工程款时案由如何确定,本文将根据法律规定及结合裁判实务进行分析如下。

一、案由区分

       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向下为9个四级案由: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另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情形中,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律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超付工程款部分的争议已超出基础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范畴,故对于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情形案由能否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践中存在争议。

二、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案由认定

       在发包人超付工程款情形下,因发承包双方之间并非典型的不当得利,而是基于原、被告之间本身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原告基于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向被告支付,结算时又发现已支付款项多于双方结算的金额,因此超额支付的工程款并不对应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即不在该建设工程合同之债的范围内,但对于超付的工程款如何处理合同双方往往疏于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导致原告提起诉讼又不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之约定而主张的债权。实践中主要争议理由为:

观点一:案由应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2018)桂06民辖终44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发包人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公司,工程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发包人公司一审起诉承包人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表象虽为不当得利,但该不当得利基于建设施工合同产生,审理该不当得利必须先行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更有利于快速解决双方纠纷。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中城投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观点二:案由应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的标准,如果发包人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则此情形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即承包人取得利益但没有法律根据、发包人受有损失、发包人的损失和承包人取得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超付工程款纠纷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但根据检索裁判文书,实务中基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常对是否超额支付工程款有争议,法院一般需要通过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涉及的事实进行审理,才能得出发包人是否超付的认定。另外,实务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般不仅仅只有超付工程款这一项纠纷,而是伴随着质量、工期等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会将所有相关纠纷一并向法院起诉。因此大多数法院仍然将此类纠纷的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三、结语

       作为发包人,在项目前期应当进行科学预算,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应当做到:严格统计工作标准,健全统计工作台账,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完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的约定。工程分包合同预付款规定要明确;强化整个项目管理,如印章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等,对项目建设的每一经济环节,每一项经济工作的管理,应当严格监督和控制,避免工程款超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