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故承包人在承接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后,往往会打着内部承包的名义,行转包或违法分包之实,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纠纷,故有效识别并认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既可以有效规范建筑市场运行秩序,也可以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数量,并节约司法资源。
一、内部承包含义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一般指建设工程企业承包某项工程后,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其内部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者在册职工进行施工的行为。实际施工的内部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者在册职工在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则通过实际施工的内部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或者职工间接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确保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够有效履行,并向实际承包人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二、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
关于内部承包法律关系的认定,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二是项目管理及物质支持。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具体操作有些差异,具体如下:
1.浙江高院裁判观点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2.山东高院裁判观点认为
项目经理系承包人根据内部管理模式设立的内设机构,或者为完成某一工程项目而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是公司内部正式人员,承包人对工程项目的资金、材料、技术等实行统一管理,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此种情况下,应认定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系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对外,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的职务行为,对外行为,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福建高院裁判观点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4.安徽高院裁判观点认为
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资金来源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下施工,虽然收取管理费,但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应认定内部承包合同有效。
5.北京高院裁判观点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6.江苏高院裁判观点认为
内部承包经营是一种生产经营的激励机制,合理使用好内部承包经营有利于增进企业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责任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如果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概拒之门外,不利于促进内部承包经营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双方的权利得到救济。但是,在处理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时,应当贯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以及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总体而言,应当由承包人享有的权益应予以保护,对企业要求承包人承担的义务明显不当、责任过重的应予否定或调整。
三、内部承包的一般特征
通过以上多地法院对内部承包法律关系认定的裁判意见可总结出,内部承包合同认定有效的一般特征,即内部承包合同有效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若施工单位将工程内部承包于在册职工,则双方主体关系之间应有明确的公司与职工的隶属关系,存在劳动用工的事实以及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时间与该项目的施工时间基本重合。
2.若施工单位将工程内部承包于下属分支机构,则承包人与实际承包人之间应存在上下级的管理关系。
3.承包方企业负责建设工程管理、技术、财务等工程核心事项。
4.内部承包合同下,实际承包人对外应以承包人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由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
四、施工单位采取内部承包模式的风险管控
虽然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给施工企业带来便利,但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若形成表见代理的行为,内部承包人一切对外行为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风险将直接不可控。比如在内部承包经营模式下,对外承担质量责任的是施工企业,而不是内部承包人,而且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的期限并因质量保修期满而结束;内部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如施工致第三人死亡,应首先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虽然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施工企业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面临如此巨大的风险,施工企业在采取内部承包模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
要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内部承包人不得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私自刻制项目部印章、以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对外放弃公司应享有的权利。
2.要严禁出具空白的或者授权不明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等授权性文件。
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任命书必须要有明确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不允许转委托。
3.限缩印章使用范围。
规范项目部章的刻章内容,如在项目部章下可刻制仅作联系、制作资料之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或用于订立经济合同、担保无效等内容。
4.公示牌明示内部承包人权限范围。
一些法院在案件裁判中认为工地公示牌明确签字人为内部承包人,内部承包人在公示牌标明的领域内行事即构成表见代理。鉴于公示牌具有的公示性,公示牌上应该同时明确内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
5.规范劳动关系,严格制度管理。
掌握并严格遵照内部承包法律行为有效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与内部承包人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保支付报酬,并严格管理,以防止内部承包协议被认定无效,确保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