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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当前民商事诉讼律师思维调整
发布时间:2020-10-23|阅读量:
来源: 作者:毛博律师 从《民法典》看当前民商事诉讼律师思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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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颁布之后,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统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强化当事人对民商事案件处理的可预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专家学者,关于《民法典》的解读和论述非常多,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对于诉讼律师今后的民商事案件代理工作非常有帮助。如何积极适应变化,调整自身工作思维,是目前诉讼律师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民商事律师思维的养成

不论年轻律师本人的性格如何,都应先尝试做做民商事诉讼案件,提升自己的诉讼经验。

1、做民商事诉讼案件能快速提升一个年轻律师的各种能力。诉讼案件涉及一系列过程,例如研究案情、查找案件焦点、庭前分析案件证据、寻找对方的漏洞、破解对方的观点、与对方律师庭审辩论、在庭审中使法官相信自己等,都可以学习到非常多的诉讼实战经验,并快速提升自己的应变能力。

2、民商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经验,对非诉中风险控制之意识的建立非常有帮助。一个好的非诉律师,必定经历过诉讼案件,并具有各种化解风险点的能力。笔者团队既有诉讼案件也有部分非诉业务。在做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合同问题、劳资问题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意见给客户。而正因为团队律师基本都经历过诉讼案件,能够立即在合同中发现风险点,提出解决方案。

3、年轻律师一开始很可能并不清楚自己想要往哪个方向发展,如果先接触诉讼案件,可以了解各类型案件的情况,再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拓展。做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律师可能会发现自己的优缺点,如果自己的沟通能力不够好,人际关系也不是很强,但是能够静得下心,细心、严谨地专研法律问题,那么这时年轻律师可以考虑转到非诉业务上。

在代理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案件分析很重要,但是案件的代理思路与逻辑思维方向更关键,甚至有时候占据着主导地位。具体到民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中,正确、科学的诉讼方法和策略对解决民商事纠纷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培养这种逻辑思维能力与办案策略,有效的途径就是长期系统、持续有效的学习。

三、庭前准备工作不容懈怠

1、委托阶段准备

律师在办理案件前,必不可少的是和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必须仔细核对当事人、案号、金额等信息有无出错,以免后续变更出现麻烦;2、注意保管好《委托代理合同》,一则防止遗失,二则防止被当事人偷回,此前有律师因此被要挟退费或被投诉;3、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必须作出相应的《诉讼风险提示》,让客户签收!否则,律师无法举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充分的告知提醒义务,从而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法院的理由是,律师作为专家,应当预见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如实告知诉讼风险……且律师起诉自己的当事人,业内名声不佳,得不偿失。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还应当向委托人发出《委托手续操作说明/证据提供清单/补充提交证据清单》方便不懂法的当事人更好地收集补充证据,以免事后不断补充而耽误时间;或方便当事人清楚地知晓哪些材料须公司呈批盖章、提供的材料的份数、哪些需要加盖“骑缝章”等。

2、立案阶段准备

委托手续办理完成后,律师应当负责“立案前”的材料准备。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一定注意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是否一直“存续”,万一主体“变更或注销”,还须撤诉等,影响诉讼效率;其次,还需注意部分法院要求必须查询双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立案阶段,最主要的文书是起诉状,可以说一份优秀的起诉状可以为案件走向开一个好头。起诉状上的被告信息,最好注明他的其他联系电话、备用送达地址等,方便通知、送达,加快诉讼的进程和效率;关于诉讼请求的拟定。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一定要结合法律规定,仔细推敲拟定。对于页码标注,则应当注意检查所有材料是否标注了“第×页,共×页”。

在立案时,比诉状更重要的则是证据材料的准备。提交给法官的证据材料中援引的合同原文和司法判例等最重要处,如果要提醒法官,可用“黄色荧光笔”标注,以方便法官阅读并留意,且好处是复印证据材料时不会显现!证据材料的“页码”必须仔细核对,以免开庭时因缺页而缺失关键事实!律师在工作当中应当注意总结不同法院的“特殊要求”,比如:有的法院要求多提供一份《民事起诉状》,须交给保全法官;有的法院在立案后5天内就会将《传票》寄出,否则须经律师申请,方可延长5天。而一旦财产如尚未查封,则可能会引发被告收到传票后转移财产的风险;立案时最好带上拷贝了案件材料的“U盘”,方便立案庭直接粘贴制作材料。注意事先查证确认不同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四、律师庭审表达技巧

如果说案件的证据材料等属于食材的话,优秀的律师则相当于厨师,那么庭审的表达技巧则是无形的厨艺。优秀的律师应当向优秀的厨师一样,将准备的食材烹饪成一顿美味佳肴,在法庭上呈现出来,让法官品鉴。

庭审的核心在于本方证据的展示和对对方证据的质疑,以期以利于本方的方式查明并认定事实;在于基于证据的法律意见表达,以期以利于本方利益的方式适用法律。无论诉讼还是仲裁,庭审都是整个案件审理的核心。而且,超过百分之八九十的案件,在庭审结束时基本已有法律上的结论。所以,庭审是律师向法庭、仲裁庭表达观点最为直接和最为重要的机会。此外,调解与最后陈述中的律师表达,也会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产生一定影响。

庭审中律师的表达通过举证、质证(包括询问证人)、辩论、调解及最后陈述等阶段构成。律师法庭表达的基本原则是利于法官、仲裁员正确认识、科学采信本方证据,所以要设身处地地以法律官的角度和思维来审视证据,注重法官对证据的“客户体验”。要尽可能完备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对每份证据、每个观点、每次表态进行考量,筛选;同时,对对方可能持有的证据和证明逻辑进行分析,预测。具体而言,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1、建构科学的证据体系

理清论证体系,明确我方需要证明的核心事实及其证明层次,且根据前述证明事项,按照我方所确定的逻辑顺序、时间顺序、法律关系、核心事实等标准,依次(分组)列举证据,层层深入,相互印证。在举证过程中,举证要适度,不要有油多不坏菜的心理。尤其要考虑相关证据列举出来以后可能的负面因素,会不会是对方要找而找不到的;会不会被对方利用获取更大收益的;会不会次要或无关大局的证据过多而冲突了核心证据的影响力?

2、开庭陈述应简明扼要

首先,用简明语言直接陈述事实,讲清基本诉求和事实梗概,己方基本逻辑。原则上应该在三分钟内表达清楚,利于裁判者接受和理解;原则上不要用过于书面化的语言,例如一般情况下可直接用我方、对方、某某等去代替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其次要注重与裁判者之间的互动交流,尤其眼神交流,切忌自说自话;原则上要事先准备好稿子但庭审中不要照本宣科念稿子;语音语速要根据法官和书记员、办案秘书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既要通过自然表述打动裁判者,又要有利于书记员或秘书的记录;要根据法庭关注的重点和对方的书面、口头表达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3、庭审调查中的举证、质证不可掉以轻心

无论诉讼还是仲裁,庭审调查的目的都在于固定无争议的事实(证据),查明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举证问题前面已有论述,庭审调查的核心是围绕证据发表相互质证意见,切忌简单地表述为:我方不认可该份证据。

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疑义或予以否认的,也要讲明基本理由,一味否认对方证据真实性未必会有好的结果,尤其是在相关证据已成体系和法官已有一定认知的前提下。至于不认可对方相关证据的证明目的,简单提示即可,原则上是放到庭审辩论的环节进行,但在质证阶段对对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目的进行打击,也是非常必要的,可以法庭的指挥下相机而行。

4、庭审辩论应当围绕争议焦点

庭审辩论不是法庭表达的全部,甚至不是当庭表达的核心。律师先是通过开庭表达,尤其是通过举证、质证,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论证逻辑有了一个立论与驳论,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庭(仲裁庭)归纳的核心和焦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论证——原则上,裁判者更关注的是律师提供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而非对其说理或教其如何适用法律。所以,庭审辩论应当是根据法庭或仲裁庭所归纳的案件焦点问题,针对性地阐明我方对案件核心问题的看法。

庭审辩论意见,要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展开,集中力量。庭前,要对案件争议焦点有预判,不能想当然地将诉请或答辩当成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要针对法庭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进行细化,针对性地进行事实(证据)和法理的论证。辩论意见是举证、质证意见的提炼与升华,不是简单的强调与重复。

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法庭没有归纳焦点问题时,要引导法庭按自己的焦点方向走;法官归纳的焦点与自己不一致甚至可能严重损害本方利益时,需要及时强调补充,并在法庭引导和坚持自我之间保持好平衡。

总之,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律师代理民商事案件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从单行法律到统一的民法典,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正是全国法治意识增强的过程,也是学术氛围愈渐浓厚的过程,同时也是我国民事纠纷不断爆发的过程。律师应当结合民法典颁布的契机,积极的投身到民法典的学习与讲授过程中,转变案件代理思维,加强庭审演练,以促进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代理作用。

作者简介


毛博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现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成员

联系方式:1335941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