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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理深研|浅析受贿罪量刑情节
发布时间:2025-03-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 刑理深研|浅析受贿罪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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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刑情节概况

量刑情节包括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情况以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两方面。从功能看,量刑情节决定对犯罪人的法定量刑幅度以及最终决定的具体刑罚,准确认定和适用量刑情节在准确量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量刑情节的内涵丰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对量刑情节进行合理分类,并据此有针对性地设立适用规定和承认酌定量刑情节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我国1997年《刑法》总则第37条和第61条规定了“情节”,刑法分则许多条款中也针对具体罪名规定了“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这里所说的“情节”都包含了酌定量刑情节,但是与前述国家刑法不同的是,我国刑法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进一步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

关于受贿罪的量刑情节,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除了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立功等普遍适用的情节外,刑法分则规定法定情节只有数额情节和索贿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规则,因而从法理到司法实践的掌握上都争议不大,对于酌定量刑情节而言,刑法对其内容、适用规则等没有明文规定,而这类情节又是判断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方面重要的因素,尽管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酌定情节,但案例研究情况显示,由于该类情节的认定较为抽象,明确的适用规则的缺乏造成了实践中掌握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均衡。为此,应当厘清并充分认识酌定量刑情节在受贿罪等各类犯罪刑罚裁量中的积极作用。

二、从宽处罚情节和从严处罚情节

量刑情节根据具体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从宽处罚情节和从严处罚情节。从宽情节是指对犯罪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分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三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于受贿罪的法定从宽情节包括:一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自首、坦白、立功等;二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具有以上情节的,根据刑法规定在不同的从宽幅度内量刑。从严情节是指对犯罪人不利的量刑情节,分为从重和加重情节两档。法定的从重情节包括累犯、主犯、索贿等。对于加重情节,出于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考虑,我国刑法在总则刑罚一章中没有规定加重情节,但在分则及司法解释对具体罪名的条款中规定了加重情节,例如“两高”《贪污贿赂解释》对受贿罪规定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八项加重情节。

三、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和罪后情节

根据量刑情节发生的时间可将量刑情节分为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和罪后情节。

罪前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已经发生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例如受贿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累犯、前科劣迹等。关于受贿罪的罪前情节,目前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刑法总则规定的适用于任何犯罪的累犯情节;二是“两高”《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和“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三是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机关在审理受贿案件中酌情考虑的一些罪前情节,例如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曾经做出过突出贡献等。

罪中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该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例如受贿犯罪人收受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给国家造成经济等损失的心理状态,受贿的动机,利用的特定身份,受贿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笔者通过对受贿罪保护法益的研究以及对诸多案例的梳理和总结,归纳出受贿罪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罪中情节:一是体现背职情况的情节,包括行为人是仅承诺为行贿人谋利还是实际实施了谋利行为,是正常履职还是违规履职,给国家或其他个人利益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等;二是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情节,包括行为人收受贿赂的次数、持续时间、主动索要还是被动收受等;三是体现行为人获利情况的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收受贿赂的数额;四是体现受贿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情节,包括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受贿行为发生的领域等。

罪后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后,犯罪人对实施行为所持态度的主客观事实情况,例如受贿犯罪案发后,犯罪行为人退赃、自首、坦白、立功、潜逃等。我国关于受贿罪量刑的罪后情节包括:一是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二是刑法分则专门针对受贿罪规定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情节;三是“两高”《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和“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两个升格处罚情节;四是“两高”针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出现罪后情节滥用倾向问题出台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专门针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制定了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赃四个情节的认定和处理规则;五是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司法机关酌情考虑的情节,例如检举他人有关问题,虽不构成立功,但对侦破其他案件发挥了作用的从轻情节,或者为逃避追究逃逸多年的从重情节等。

一般说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犯罪事实中,罪中情节是反映犯罪行为的事实要素,因此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主要由罪中情节决定,例如受贿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受贿犯罪行为对国家、他人造成的损失程度等罪中情节,直接体现着受贿犯罪行为客观的侵害公职人员职务公正性法益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实现量刑公正,保证对犯罪人所判的刑罚与其罪行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最基本的考量因素。但也有罪中情节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例如犯罪中止,这是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情节,对已然犯罪来说,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未然犯罪来说,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则主要体现在罪前情节、罪后情节,以及部分罪中情节中。例如,犯罪人犯罪前的前科劣迹、犯罪中的主观故意、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都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以及将来再犯的可能性,是评价行为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因素,进而在犯罪行为基础之上确定行为人应受刑罚处罚的严厉程度。一般情况下,罪中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更为关键和重要。

四、结语

量刑情节能够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是法官据以作出刑罚所需考量的各种具体事实。针对犯罪情况纷繁复杂的情况,量刑情节将犯罪中体现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的要素加以提炼并确定一定的评价规则,使量刑有据可循,避免刑罚擅断。同时也有利于罪刑均衡,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