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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2021-01-19|阅读量:
来源: 作者:马旭东律师 以案说法,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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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多数人在老家都有一处宅基地,但好多人法律意识淡薄,总以为父母亲的就是自己的,父母亲去世之后就是自己的。根本不知道法律对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特别的规定。接下来我们一起谈一下关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以及涉及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

根据我国对土地所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建的宅基地不能单独的被继承,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是个人所有的私物,只有建筑物等才是私有物,而村民只有宅基地得使用权,村民是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的。假如宅基地作为私人财物进行处置,不仅造成国家土地流失,而且也会对本集体成员的生活带来很多问题。所以宅基地单独的不属于遗产,也不能继承,只有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可以由被继承人来继承。

大家读完以上表述,觉得自己家的宅基地就是一辈一辈继承来的,怎么可能不能被继承。但是笔者想说一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确实是不能单独继承,继承的只是修建的房屋,只是大家没有遇到而已。对此笔者搜集了一个案例,与大家学习探讨。

案情简介

小王父亲曾向当地村委会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并建房。之后小王考上外地的大学,在上学的时候将户口转移到大学所在地。后来小王的父母相继去世,其父在宅基地修建的房屋一直闲置。后村委会通知小王,因其父母均已去世,小王本人已是外地户口,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需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因此,村委会要求小王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也就是修建的房屋等拆除并清理。小王认为自己是父母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住宅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并没有理会村委会的要求。双方由此发生了纠纷,村委会将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王返还住宅的宅基地使用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小王的户口早已经迁出,其不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资格自然也应该随之消灭,而其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死亡的事实而消灭,因此小王及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法院认为,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此法院判决小王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村委会。

笔者认为

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要属于本村集体成员,只有这样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去修建房屋。在继承宅基地的问题上,只有继承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权利,而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