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金作为约束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担保工具,广泛应用于招投标及合同履行全过程。其核心功能在于防范承包人违约风险、保障发包人权益,同时契合工程担保制度改革导向。实践中,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界定、限额标准、退还规则、优先受偿权及利息争议,一直是发承包双方纠纷高发点。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及行业政策,系统梳理履约保证金核心法律问题,明晰实务裁判规则,为工程实践提供法律参考。
一、基本解读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以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现金、银行汇票、支票,也可以约定由银行或者第三方担保机构出具履约保函替代履约保证金。2019年6月20日,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 号) 提出,推行以工程保函代替保证金,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客体是工程价款本金(含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等),而履约保证金本质是合同履行担保,并非工程款范畴。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及判例均认定履约保证金不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承包人仅能以普通债权主张返还。
二、履约保证金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 履约保证金与违约金
违约金是合同一方违约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而履约保证金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是否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无须预付,违约行为发生后,守约方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履约保证金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先行交纳。
(二) 履约保证金与定金
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定金对支付定金的一方和接受定金的一方均有约束力,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而履约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单方担保,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定金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而履约保证金不适用双倍返还的罚则。
(三) 履约保证金与质押的区别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以保证金账户内的款项浮动为由,主张实际控制该账户的债权人对账户内的款项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履约保证金的限额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66条规定,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一) 招标人存在过错的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 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 中标人存在过错的
《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则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若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的除外。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以承包人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合同无效,招标人应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实际施工人。
(三) 双方均存在过错的
合同无效,履约保证金应当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招标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与应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相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五、履约保证金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担保机制,其法律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限额、性质区分、返还合规、权利明晰四大原则。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应重点关注三点:一是履约保证金比例不得突破10% 法定上限,避免行政责任;二是明确保证金返还条件、期限及利息条款,减少争议;三是区分履约保证金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边界,承包人可通过专用账户特定化增强保证金安全性。同时,建议优先采用履约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契合工程担保制度改革趋势,降低资金占用成本,平衡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