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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与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25-12-25|阅读量:
来源: 作者:袁君巧律师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关系的认定与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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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内部承包模式因其灵活性和高效性被广泛采用,但实践中因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引发的纠纷频发。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裁判规则及典型案例,对内部承包关系的法律认定标准、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总结。

一、内部承包关系定义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内部承包”并没有统一规定,常见于以下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级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属于内部承包。”

(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承包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建筑企业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的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

综上,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与其内部分支机构、生产职能部门、员工等为完成建设工程、实现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责任承担的相关权利义务约定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

1. 合同无效。根据内部承包形式的特殊性,若内部承包人系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主体,则将导致施工合同无效。需注意,此处合同无效的原因系承包人无施工资质所导致,并非因内部承包的法律行为。

另对内部承包人而言,若认定为内部承包行为,则内部承包协议有效,合同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则需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内部承包人则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 债务连带风险。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若认定构成内部承包,那么内部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产生的对外债务,原则上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3. 刑事责任风险。因内部承包人属于单位内部职工,其可以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

三、关于内部承包的司法裁判案例归纳

(一)承包人受施工企业监督、调配,并在施工企业管理下完成施工内容,承包人主张系项目实际施工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2020)最高法民申346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邹修明主张《施工协议》系违法转包,应为无效,其是实际施工人。成都建设公司主张《施工协议》是内部承包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13年10月23日成都建设公司燕家河项目部(甲方)与邹修明(乙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责任为:1、组织每旬的安全生产例会并出会议纪要,组织每旬、月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资料;2、参加、参与工程技术交底、图纸会审、施工方案方法讨论、工程排队等有关工程技术性的会议,并作出技术方面的决定性方案和方法,指导施工;……4、按期下发月度、季度、年度工程作业计划及要求。按时提供统计月度、季度、年度的工程实际完成情况验收资料、统计报表;5、按时参加建设方、监理方及上级组织的有关会议,并积极配合及检查工作;6、对乙方的进场材料、设备按照有关标准验收以及有监督的权利。该协议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领导和指挥,在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甲方并协助甲方开展工作,不得无故取闹,如果不能服从甲方的领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约定。从协议约定看,邹修明是在成都建设公司的组织、指导、监督之下进行的施工。从实际履行情况看,工人工资发放、工程价款结算、收取和拨付、各工种人员的调配使用等事实均可证明成都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了人员、施工、财务等方面的管理,邹修明在成都建设公司的领导管理下完成了案涉工程。故邹修明主张《施工协议》是违法转包、应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施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并无不妥。

(二)内部承包管理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在(2021)最高法民申532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北方总承包公司与金世品签订《合作协议书》时,金世品虽然不是建工公司员工,但系建工公司下属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该合同履行期间,即金世品在实施具体项目期间,受聘于建工公司,且合同约定金世品在项目施工期间需接受建工公司的监督、执行建工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建工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金世品与建工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管理关系,该法律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亦属适当。金世品、安广厦公司关于金世品与建工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合作协议书》无效的主张,依据不足。

(三)内部承包关系与挂靠的区别

在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1322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承包人虽持有内部承包协议,但未缴纳社保、工程款直接汇入个人账户,法院认定构成挂靠关系,判决发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四、关于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建议

内部承包行为虽并非法律规定的影响合效力的行为,但因实际施工主体与承包主体不一致,故针对上文中提到的内部承包的风险,结合实务代理经验就风险防范措施总结如下:

1. 明确内部承包人的资质和责任。确保内部承包人具备必要的资质,并明确其在项目中的责任和义务。这包括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合法资格。

2. 加强合同管理。制定详细的内部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包括对内部承包人的盈亏承担、履约担保、内部结算的前提条件等进行明确规定。

3. 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对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

4. 严格资金管理。严格管理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理性。所有分包商的工程款、材料商的材料款、设备租赁商的租赁款等均由施工企业安排支付。

5. 妥善保管印章。对项目部使用的印章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印章的使用仅限于规定的范围。所有分包、采购、租赁等合同应统一由施工企业进行审核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