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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采购合同纠纷中签约主体问题可能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25-12-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容律师 建材采购合同纠纷中签约主体问题可能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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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相对方为项目部

项目部是施工企业为特定工程项目设立的临时性现场机构,在建设工程领域极为普遍。实践中,项目部以自身名义采购建筑材料的情况时有发生,但需明确的是: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亦无独立诉讼主体资格,其本质属于施工企业的内设机构。因此,项目部实施的采购行为需获得施工企业授权,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所属施工企业承担。这意味着,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表面交易对象是项目部,实际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是其背后的施工企业,若发生纠纷,需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鉴于项目部签约需以施工企业授权为前提,故供应商在交易中需重点核实项目部的授权情况,确保合同对施工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项目部签约通常会使用项目部印章,实践中,对于长期对外使用的项目部印章,无论是否备案,一般均认可其可代表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对二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判断合同效力的核心在于审查签约人盖章时是否具备代表权或代理权,而非单纯依据印章本身,因此项目部印章签订合同的效力,仍需以签约人的权限审查为核心。

二、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约

除项目部代表施工企业签约的情形外,挂靠模式下(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材买卖合同的责任主体也常引发争议。若挂靠方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未涉及被挂靠方,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挂靠方独立承担责任;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约,责任主体的认定需分情况讨论:

1.合同效力判断

挂靠关系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资质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该效力瑕疵不影响建材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我国法律对建材买卖无资质要求,亦无相关强制性规定,故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的建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连带责任主张的可能性

供应商通常希望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该条款为供应商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提供了程序依据,但能否最终主张连带责任,需结合事实及实体法律规定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的成立需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挂靠类买卖合同中通常无相关约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

(1)无表见代理情形时,不支持连带责任。如(2020)豫民再46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系诉讼程序性规定,并非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案涉买卖合同从签订、履行到结算均发生在全程公司和全伯坤之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欣德源公司和全伯坤之间在买卖合同中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全伯坤和全程公司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全伯坤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2)存在违法代理情形时,需承担连带责任。如(2021)宁04民终1121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宁夏佳凯公司明知高飞没有施工资质,而允许高飞挂靠宁夏佳凯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宁夏佳凯公司应当承担高飞因挂靠宁夏佳凯公司而承建涉案工程所带来的风险,与高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表见代理的认定路径

若无法主张连带责任,供应商可尝试举证证明挂靠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被挂靠方承担合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租赁设备、借款,或者确认款项等,相对人主张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或者第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一)存在代理权的外观;(二)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应当就无权代理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就相对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三、供应商风险防控建议

为保障交易安全及回款顺利,供应商在合同签订阶段需重点辨别交易对象、防控法律风险,结合前述纠纷情形,具体建议如下:

1.明确交易对象信息

签订合同时,需准确列明交易对象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经办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与对方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天眼查等平台查询结果一致,避免因主体信息模糊导致维权困难。

2.全面核查企业信用状况

交易前通过多渠道核实交易对象的经营状况及信用水平,可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查询其涉诉记录、被执行信息、信用惩戒情况等,评估其履约及回款能力。

3.严格审核代理权限

合同磋商及签订过程中,需要求代理人出示交易对象的正式授权文件,明确授权范围包含本次建材采购、合同签订等核心事项,避免因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导致合同对交易对象无约束力。

4.审慎核对合同印章

建筑企业常用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其中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是对外签约的有效印章。若对方使用带有“不得对外签约”“仅限内部使用” 等字样的印章,应要求更换;若使用项目部章,需牢记责任主体为所属施工企业,同时重点审核签约人的授权文件,确保合同对施工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团队简介: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疑难复杂商事业务诉讼法律服务,并为多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住建监管部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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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为杨盼律师,现有成员徐大江、袁君巧、刘者、李仰仰、刘杰、冯家容等七名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