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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签证缺陷产生的主要成因
发布时间:2026-02-03|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建设工程签证缺陷产生的主要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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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条款不完善,为签证缺陷埋下制度隐患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签证工作的基础依据,合同中对签证的范围、申请时限、提交资料要求、审批流程、计价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约定是否明确,直接影响签证工作的规范性。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工程合同对签证相关条款的约定存在严重缺陷,为签证工作的混乱埋下了制度隐患。

一是签证范围约定不明确。合同中未清晰界定哪些事项需要办理签证、哪些事项无需办理签证,导致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签证范围产生分歧。例如,合同仅约定 “工程变更需办理签证”,但未明确 “工程变更” 的具体定义、包含的类型(如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业主需求变更等),导致施工单位认为某事项属于工程变更需办理签证,而发包人认为不属于,拒绝审批。

二是签证程序约定不具体。合同中未明确签证的申请时限、审核时限、审批环节、资料要求等具体程序,导致签证办理缺乏明确指引。例如,合同未约定施工单位提交签证申请的期限,施工单位迟迟不提交,发包人也无法依据合同追究其责任;或未约定发包人的审核时限,发包人无限期拖延审批,施工单位无法维权。

三是签证计价方式约定模糊。合同中未明确签证事项的计价标准,如按合同单价执行、按定额计价、按市场价协商计价等,或约定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双方协商确定” 等模糊表述,导致结算时双方对计价方式产生争议。例如,合同约定 “新增工程价款按双方协商确定”,但未约定协商的程序、时限、参考依据等,导致双方协商无果,争议升级。

四是签证责任约定不清晰。合同中未明确发承包双方在签证办理过程中的责任,如施工单位未及时提交签证申请的责任、发包人未及时审核签证的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核实义务的责任等,导致出现问题后各方相互推诿,无法追究相关责任。

合同条款不完善的根本原因在于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缺乏足够的重视,往往套用标准合同文本,未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施工环境、风险因素等进行针对性修改与补充;部分发包人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故意模糊签证相关条款,为后续拒绝合理签证埋下伏笔;而施工单位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往往不敢对合同条款提出过多异议,导致不完善的合同条款得以签订,为签证缺陷的产生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漏洞。

二、利益驱动失衡,引发签证行为失范

建设工程领域的利益诉求差异是导致签证缺陷产生的重要原因,发承包双方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导致签证行为失范。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核心目标。部分施工单位缺乏诚信意识,将签证视为增加利润的重要途径,通过虚报工程量、重复申报费用、隐瞒事实真相、拖延提交签证等方式,试图获取额外利益。例如,一些施工单位在签证申报时,故意夸大施工难度、虚报材料损耗、重复计算费用,甚至伪造相关资料,以骗取更高的工程价款;还有部分施工单位明知签证事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客观事实,仍强行申报,试图通过拖延、纠缠等方式迫使发包人批准。此外,部分施工单位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先施工后签证,导致签证办理不及时,后续为了弥补损失,不惜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

对于发包人而言,控制项目成本是其核心诉求。部分发包人过于注重成本控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申请采取 “能拒则拒、能拖则拖” 的态度,即使是合理的签证申请,也以各种理由拖延审批或拒绝支付费用。例如,一些发包人以 “资金紧张”“需要集体研究” 等为由,无限期拖延签证审批,导致施工单位的合理费用无法及时收回;还有部分发包人故意对签证资料吹毛求疵,即使资料基本齐全,也以 “缺少某份无关紧要的资料” 为由拒绝批准,试图压低工程价款。此外,部分发包人代表为了个人利益,与施工单位串通,越权审批虚假签证,损害发包人利益。

利益驱动下的行为失范,打破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平衡,导致签证工作偏离了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各类签证缺陷随之产生,进而引发双方的争议与纠纷。

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签证工作质量

签证工作涉及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法律知识等多个专业领域,对参与签证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单位的签证申报人员、监理单位的签证核实人员、发包人的签证审批人员)的专业素质、责任意识、诚信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参与签证工作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成为导致签证缺陷产生的重要人为因素。

一是专业知识不足。部分签证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工程技术标准、工程造价定额、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等不熟悉,导致签证申报、核实、审批工作出现失误。例如,施工单位的签证申报人员不熟悉工程量计算规则,导致工程量计算错误;监理单位的核实人员不具备专业的造价知识,无法准确核实签证费用的合理性;发包人的审批人员不了解合同条款约定,误批或漏批签证申请。

二是责任意识淡薄。部分人员对签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签证申报、核实、审批过程中敷衍了事。例如,施工单位的申报人员未认真收集整理签证资料,提交的资料残缺不全;监理单位的核实人员未到现场实地核查,仅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随意签字确认;发包人的审批人员未仔细审核签证内容,盲目签字批准,导致签证存在严重缺陷。

三是诚信意识缺失。部分人员缺乏基本的诚信观念,为了个人利益或单位局部利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虚报瞒报、串通作弊。例如,施工单位的申报人员与监理单位的核实人员串通,虚报工程量;发包人的审批人员接受施工单位的贿赂,越权审批虚假签证。

四是沟通协调能力不足。签证工作需要各方人员的密切沟通与配合,但部分人员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能力,在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与相关方沟通解决,导致签证办理拖延、争议升级。例如,施工单位的申报人员未及时向发包人说明签证的紧急性,导致审批拖延;监理单位的核实人员与施工单位的申报人员沟通不畅,对签证事项的理解产生分歧,影响签证办理效率。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单位对签证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不够重视。部分单位未建立完善的人员选拔机制,聘用的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未开展常态化的专业培训,导致人员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未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无法约束人员的工作行为,导致签证工作质量难以保障。

四、沟通协调不畅、导致签证工作效率低下

建设工程签证工作涉及发承包双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多个参与方,各方之间的沟通协调是否顺畅,直接影响签证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在实践中,各方之间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配合不协调等问题普遍存在,成为导致签证缺陷产生的重要外部因素。

一是信息传递不及时。在签证办理过程中,相关信息未能及时在各方之间传递,导致签证工作延误或出现失误。例如,发包人下达的设计变更指令未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原设计施工后,才得知变更要求,需进行拆改,但因未及时获取变更信息,无法及时办理签证;施工单位提交的签证申请及相关资料未及时传递给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相关部门,导致审批拖延。

二是沟通渠道不畅通。各方之间未建立固定的沟通渠道,遇到问题时无法及时联系、沟通解决。例如,施工单位对签证事项有疑问,却无法及时联系到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核实意见与施工单位的主张存在分歧,却没有有效的沟通平台进行协商,导致争议无法及时化解。

三是沟通方式不规范。各方之间的沟通多为口头沟通,缺乏书面记录,导致信息传递不准确、不完整,出现问题后无法追溯。例如,发包人现场代表口头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某项工作,但未出具书面指令,施工单位完成后办理签证,发包人以 “无书面指令” 为由拒绝批准,双方因口头沟通的内容无法核实产生争议。

四是配合不协调。各方之间缺乏协同配合意识,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签证工作无法顺利推进。例如,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补充签证资料,施工单位拖延不补;发包人要求监理单位加快核实进度,监理单位以 “工作繁忙” 为由拖延,导致签证审批无限期延误。

沟通协调不畅的原因主要在于各方缺乏全局观念,过于注重自身利益,忽视了项目的整体利益;未建立健全的沟通协调机制,对沟通的方式、频率、责任等未作出明确约定;部分人员缺乏沟通技巧,导致沟通效果不佳,争议无法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