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
(一)计价方式与结算依据争议
计价方式是合同结算的基础,也是最易引发争议的起点。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类争议:一是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计价争议,部分合同未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成本加酬金模式,或对计价依据(如定额标准、材料价格基准期)表述模糊,竣工结算时双方各执一词。例如,固定总价合同中对 “风险范围” 约定不清,施工企业主张材料价格暴涨超出风险范围应调整价款,建设单位则以固定总价为由拒绝调整,引发争议;二是黑白合同的计价冲突,部分项目存在 “备案合同”(白合同)与 “实际履行合同”(黑合同),两者计价方式、结算条款不一致,结算时建设单位主张按白合同结算,施工企业则要求按黑合同履行,需结合《建工解释(一)》第二条判断适用依据;三是定额与市场价格的差异争议,合同约定按当地建设工程定额结算,但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施工企业主张按市场价格调整,建设单位坚持按定额执行,导致结算金额分歧。
(二)工程量核算争议
工程量是计算工程价款的核心要素,工程量核算争议主要表现为:一是设计变更引发的工程量增减争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但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或对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存在分歧,如对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确认,因施工后无法直观核查,易引发争议;二是签证文件的效力与内容争议,签证是确认工程量变更的关键依据,但实践中存在签证未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签证内容表述模糊(如仅注明 “工程量增加”,未明确具体数量或计算标准)、签证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等问题,导致结算时签证文件难以作为有效依据;三是未完工工程的工程量核算争议,因合同解除、工期延误等原因导致工程未完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的范围、计算方式存在争议,如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部分工程未达到质量标准,不应计入已完工程量,施工企业则主张已完工程均应结算。
(三)结算期限与逾期责任争议
结算期限的履行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进度,相关争议包括:一是结算申请的提交与审核争议,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建设单位以 “结算资料不完整”“需进一步核查” 为由拖延审核,或未在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内(如28天)出具审核意见,施工企业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报告金额结算,建设单位则拒绝认可;二是逾期结算的责任认定争议,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内审核结算报告,又未提出异议的,施工企业可请求按结算报告结算,但实践中建设单位常以 “已口头提出异议”“因施工企业未配合核查导致逾期” 为由抗辩,导致责任难以认定;三是结算后工程款支付争议,双方已确认结算金额,但建设单位未按结算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主张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建设单位则以 “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需预留额外质保金” 为由拒绝支付,引发后续争议。
(四)质保金与扣款争议
质保金作为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结算争议主要集中在:一是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与返还条件争议,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如3%或5%)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部分地区已下调质保金预留比例)、质保期起算时间(如按工程竣工之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交付使用之日起算)、返还条件(如 “质保期届满无质量问题” 还是 “质量问题已修复”)约定不明,导致返还时间与金额争议;二是质量缺陷引发的质保金扣款争议,质保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主张从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施工企业则认为质量问题系设计缺陷或使用不当导致,不应扣除质保金,或对维修费用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如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费用过高);三是质保金逾期返还的利息争议,质保期届满后建设单位未按约定返还质保金,施工企业主张支付逾期利息,但双方对利息计算标准(如按 LPR、合同约定利率还是无息)存在分歧。
二、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深层成因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规范
合同是结算的根本依据,条款缺陷是引发纠纷的首要原因:一是结算核心条款缺失,部分合同仅简单约定 “按国家规定结算”,未明确计价方式、工程量确认程序、结算期限、质保金规则等关键内容,导致结算时无据可依;二是条款表述模糊歧义,如 “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 未明确 “实际发生” 的确认方式,“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格调整” 未界定 “市场价格” 的参考标准(如当地造价信息、采购发票价格),为后续争议埋下隐患;三是忽视特殊情形约定,对设计变更、工期延误、合同解除等情形下的结算规则未作约定,发生此类情况时双方只能协商,协商不成则引发纠纷。
(二)履约过程中证据管理缺失
结算纠纷的解决依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据管理不足导致纠纷难以化解:一是签证变更管理不规范,施工企业未及时办理签证,或签证文件缺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导致后续无法证明工程量变更;二是结算资料收集不完整,施工企业提交的结算资料缺少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关键附件,建设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审核;三是沟通记录保存不及时,双方就结算问题的口头沟通、邮件往来未及时整理归档,发生争议后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或提出异议。
(三)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衔接不畅
建设工程领域存在诸多行业惯例,但部分惯例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结算争议:一是 “先施工后结算” 惯例的风险,部分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即先行施工,结算时双方对计价方式、工程量等核心内容各执一词,难以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认定;二是监理单位角色定位模糊,实践中部分监理单位超越权限签署结算意见,或未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其签字的签证文件效力存在争议,与《建工解释(一)》中关于监理单位权限的规定衔接不畅;三是地方造价政策差异,不同地区对定额适用、材料价格调整的规定存在差异,市场主体未充分了解当地政策,导致结算时不符合地方要求。
(四)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意识不足
部分市场主体为追求短期利益,故意违反诚信原则,加剧结算纠纷:一是建设单位恶意拖延结算,以 “审核需要时间”“资金紧张” 为由拖延审核或支付工程款,迫使施工企业接受不合理的结算条件;二是施工企业虚报工程量,为获取更高工程款,施工企业在结算报告中虚增工程量、重复计算项目,或提交虚假签证文件;三是双方恶意串通签订黑白合同,为规避招投标程序或降低成本,签订与实际履行不符的备案合同,结算时因利益分配不均引发争议。
三、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实务应对策略
(一)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结算规则
签订合同时应重点明确结算核心条款,从源头防范纠纷:一是细化计价方式与依据,明确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还是成本加酬金模式,若为固定总价需界定风险范围(如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的调整阈值),若为固定单价需明确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注明计价依据(如当地最新建设工程定额、特定造价信息期刊);二是规范工程量确认程序,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的确认流程(如施工企业需提前7天提交变更申请,建设单位在5天内审核回复),明确签证文件的形式要求(如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三是明确结算期限与责任,约定竣工结算报告的提交时间、建设单位的审核期限(参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一般为28天),以及逾期审核的后果(如视为认可结算报告),同时明确结算后工程款支付期限与逾期利息标准(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四是细化质保金规则,根据项目类型约定合理的质保金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明确质保期起算时间、返还条件与期限,以及质量缺陷维修费用的承担方式。
(二)强化履约管理,完善证据留存
履约过程中应注重证据收集与管理,为结算提供支撑:一是规范签证变更管理,施工企业发现工程量变更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签证申请,注明变更原因、具体工程量及计价方式,确保签证文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留存;二是完整收集结算资料,施工企业应整理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租赁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等资料,提交结算报告时附上完整附件,并要求建设单位出具资料接收回执;三是及时固定沟通记录,对双方关于结算的口头沟通、电话会议,应通过书面纪要、邮件或微信消息确认,明确沟通内容、时间与参与人员,避免后续争议。
(三)灵活运用非诉讼方式化解争议
结算纠纷发生后,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降低成本:一是主动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应梳理争议焦点,基于公平原则协商解决方案,如对计价方式争议,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意见;对工程量争议,可现场核查已完工程或调取监理记录,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二是借助第三方调解力量,若自行协商无果,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如建筑业协会)或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利用调解机构的专业优势(如造价工程师、律师参与)化解分歧,调解达成的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三是委托造价鉴定明确金额,对专业性较强的计价、工程量争议,可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结算依据,避免争议升级。
(四)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若非诉讼方式无法解决争议,应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一是明确争议解决路径,合同中应提前约定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的需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选择诉讼的可约定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是精准准备诉讼证据,提起仲裁或诉讼前,应整理结算报告、合同文本、签证文件、结算资料接收回执、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主张按结算报告结算,需举证证明建设单位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三是善用法律规定主张权利,施工企业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主张建设单位逾期审核视为认可结算报告,或依据第二十七条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在竣工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建设单位可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十六条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不予结算,或要求扣除维修费用。
四、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的防范与解决,既需要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阶段完善条款、履约阶段规范管理,也需要在争议发生后灵活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随着建设工程行业规范化发展,市场主体应强化法律意识与诚信意识,以明确的合同规则、完整的证据材料、理性的争议解决态度,减少结算纠纷的发生,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行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备案、结算行为的监管,推广标准化合同文本,引导市场主体合规结算,从行业层面降低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