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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5-10-13|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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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失大小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无过错方有权就其因合同无效遭受的实际损失,向过错方主张赔偿。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这一规定为损失确定提供了清晰路径: 

1.优先举证实际损失:当事人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及金额(如停工期间的人工工资发放记录、设备租赁费票据、材料损耗清单等);

2. 合同约定的参照适用:若实际损失难以举证,可请求参照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等核心条款确定损失。此种参照并非将无效合同“视为有效”,而是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施工合同中关于计价、计量、工期、质保等约定,均是双方在缔约时对工程核心事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合同因行政违规无效,该部分约定仍能反映当事人对损失赔偿的合理预期,可作为损失计算的重要依据,避免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额外利益或遭受不当损失。(2025)粤 20 民终 1065 号案中,法院认定承包人田某无资质、发包人明知仍签约,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田某逾期竣工,但逾期因工程变更、现场整改及双方均未发现的产权人姓名错误导致,故工期延误责任共担。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并参照合同工期约定,酌定田某赔偿发包人工期延误损失 15 万元,兼顾实际情况与公平原则。

二、损失赔偿范围等具体确定 

(一)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

当合同无效系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如发包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承包人可主张的损失范围主要包括:

 1. 承包人因订立、履行合同产生的直接费用,具体包括: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费用(如招标代理费、投标文件编制费、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等); 合同备案、公证等行政手续支出的费用; 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除工程价款外的直接支出(如临时设施搭建费、前期勘察设计协作费、已投入的材料损耗费等)。

 2. 停工、窝工损失,常见情形包括: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检查,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窝工损失(如人工闲置费、设备停滞费、场地占用费等);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施工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如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导致工程无法按期推进的停工损失; 发包人未履行告知变更后施工方案,经承包人催告后仍不履行,导致承包人窝工的损失。 此外,若停工、窝工系多种原因(如发包人过错+承包人管理不当)共同导致,且难以区分双方责任大小的,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酌情划分损失分担比例。

(二)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的范围

1. 缔约与履约的实际支出损失:与承包人的主张类似,发包人因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支出,具体包括:办理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的费用; 为履行合同准备的费用(如场地平整费、监理单位预付款、已支付的工程前期协调费等);因合同无效导致的返工、修复准备费用(如因承包人施工不符合要求,发包人需重新委托第三方进行前期清理的费用)。

2. 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逾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核心是“因延期使用工程产生的直接损失”,具体包括:经营性用房(如商场、写字楼)因延期交付导致的租金损失、运营筹备成本增加; 生产性厂房因延期投产导致的停产损失、订单违约赔偿(需提供订单合同、违约赔偿凭证等证据);住宅项目因延期交房导致的业主索赔款、逾期交房违约金等。

实践中,发包人对工期延误损失的举证常存在困难(如租金损失的市场价格波动、停产损失的间接关联因素难以界定)。此时,法院可参照无效合同中关于“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每日按合同总价的0.1%支付违约金),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损失赔偿金额。

 3. 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这是发包人主张损失的核心情形之一,具体包括:工程质量不合格需修复的费用(如主体结构裂缝修复费、防水工程返工费,需提供质量鉴定报告、修复方案及费用预算); 因质量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屋顶漏水造成的室内装修损坏、墙体开裂导致的设备移位损失);因质量缺陷引发的后续安全隐患处理费用(如加固费、监测费)。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01.举证主体的划分

1.承包人主张发包人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明:发包人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如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自身存在实际损失(如停工窝工的费用凭证)、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停工系因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场地导致); 发包人主张承包人赔偿损失的,需举证证明:承包人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如无资质、转包)、自身存在实际损失(如质量修复费票据、工期延误的租金损失证明)、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质量缺陷系承包人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导致)。

 2.抗辩方承担反驳举证责任:承包人反驳发包人主张的,需举证证明:发包人对损失存在过错(如工期延误系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损失已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如发包人已获得第三方赔偿)、损失与自身行为无关联(如质量问题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导致); 发包人反驳承包人主张的,需举证证明: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如停工后未及时遣散人员导致人工成本扩大)、损失金额不合理(如实际支出费用与合同履行无关联)、自身无过错(如已尽到资质审查义务,承包人提供虚假资质证明)。

02.举证内容的核心要求

1.过错的举证: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损失发生的过错,常见证据包括: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证据(如发包人无规划许可证的行政机关证明、承包人无资质的工商档案、转包的合同协议); 履行过程中过错行为的证据(如发包人未提供技术资料的函件、承包人违法分包的付款记录、双方就过错事项的沟通纪要)。   

2. 损失的举证: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真实存在及金额,常见证据包括:费用支出凭证(如发票、银行转账记录、收据,需注明用途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性); 损失评估报告(如工期延误损失的市场评估报告、质量修复费用的鉴定意见书);第三方索赔凭证(如业主向发包人索赔的判决书、发包人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款的转账记录)。

3. 因果关系的举证:需提供证据证明“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损失发生”,常见证据包括:时间关联性证据(如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与承包人停工时间一致); 行为关联性证据(如承包人施工的墙体裂缝位置与施工图纸不符,证明质量缺陷系施工行为导致); 排除其他因素的证据(如停工损失系发包人原因导致,而非不可抗力或承包人自身管理问题)。

若当事人无法完成上述举证(如损失金额无直接凭证、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如双方过错程度、工程履行进度),进行自由裁量,确保损失赔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四、结语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需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基础,以实际损失为核心,结合合同约定的参照适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实现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在实务中,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留存(如合同履行中的函件、费用凭证、沟通记录),必要时通过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专业手段固定损失证据,为损失赔偿主张提供充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