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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5-09-04|阅读量:
来源: 作者:黄熙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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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依据,在建筑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涵盖多种类型,且各类合同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及效力认定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准确把握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以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深入探讨劳务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以及农村建房合同这四类常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以及《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而分包合同又进一步细分为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由此可见,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在实际操作中,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容易混淆。劳务合同的标的主要是提供劳务,而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劳务作业并交付成果,其性质更接近于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并非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请求支付对价,只有通过组织建筑工人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建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后,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如果劳务分包的承包人虽然组织建筑工人进行施工,但未将劳务物化为建设工程或者建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就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例如,在某大型建筑项目中,总承包商将部分劳务作业如砌墙、粉刷等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就是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不仅约定了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劳务提供方面的条款,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劳务作业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最终应交付的合格劳务成果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要素,充分体现了其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均为《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同样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本质上也属于交付工作成果,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从法律特征来看,二者具有相似之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包括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最终向发包人交付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如加工特定的产品、完成某项修缮工作等,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某些方面存在特殊规定。《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由于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具有价值高、对当事人利益影响大、对公共利益影响亦较大等特点,因此在法律适用时需谨慎考虑。例如,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由于建设工程规划已经确定,且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需要在人、材、机等各方面进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果允许发包人任意解除合同,将对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并严重损害交易安全。

三、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法律适用上需加以区分。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法律适用。

       应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建筑法》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有明确要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统一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法律适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影响相对较小,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故对其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有的地方法院出台意见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此类规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若业主或者施工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危害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应当依法支持。在某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纠纷案件中,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拆除承重墙,对整栋楼的结构安全造成了威胁。其他业主发现后,将该业主和施工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业主和施工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恢复承重墙原状,并对其他业主因房屋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一案例体现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既要考虑合同的相对灵活性,又要保障公共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农村建房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法律适用

      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该法规定。农民自建住宅主要是低层住宅,通常不涉及公共利益,一般不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纠纷,应依法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农民自建住宅的实际情况,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 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的法律适用

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应当适用《建筑法》、《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此类工程项目违反建设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违法建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因此,在农村建设“小产权房”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

五、结语

      准确把握四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妥善处理合同纠纷。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将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变化,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