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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工期索赔主张实务认定
发布时间:2025-05-13|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容律师 承包人工期索赔主张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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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期索赔是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实务中工期索赔的认定涉及复杂的事实认定、工程管理和证据规则适用,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结合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典型案例,对承包人工期索赔主张的实务认定进行系统分析,旨在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承包人主张工期索赔的条件

承包人可以主张工期索赔的基本条件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索赔事件已实际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造成工期延误的事件是由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期限和程序向发包人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1.存在延误事实及因果关系

承包人需举证证明延误事件的客观存在,如设计变更、政府指令停工等,主张索赔事件已实际造成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同时,索赔事件与工期实际延误应具有因果关系,即造成工期延误的事件不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只能是发包人责任事件或者发包人风险事件。

发包人责任事件是指包含了发包人过错因素的事件,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发包人风险事件是指发包人没有错过但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比如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等。《民法典》第798条规定:隐蔽工程未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索赔停工、窝工损失。第80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原材料、场地、资金等,承包人可顺延工期并索赔损失。第804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赔偿停工、窝工等实际费用。

2.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行权

合同是工期索赔的基础,双方在合同中通常会对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7.5.1条明确,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场地、图纸或支付进度款等情形,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司法实践中,法院严格遵循 “有约从约” 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因此,当合同双方约定了主张工期索赔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有可能会导致索赔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

二、承包人主张工期索赔的内容承包人可主张的索赔内容包括工期顺延与停窝工损失。

1.工期顺延

即要求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进行确认,以顺延合同工期。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均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延误,如不可抗力、政策因素等,由于双方均无过错,实践中通常能顺延工期,但如承包人请求赔偿费用损失,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或法院、仲裁庭基于公平原则认为应向承包人支付补偿以外,一般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各自合理分担各自的损失。

2.停窝工损失

承包人在进行费用索赔时应遵循两大原则:第一,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必须支出的,即如没有该项费用的支出,合同将无法履行;第二,承包人不应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收益或额外受损,即费用索赔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一般而言,承包人索赔费用包括以下几类:

(1)人工费损失,即劳务人员停工、窝工损失;管理人员待工损失;在发包人要求节点需赶工抢工时额外支出的加班损失。

(2)材料费损失,包括:由于工期延误承包人订购的材料、设备储存保管等增加的费用;工期延误期间材料、工程设备上涨的费用;工期延误期间材料设备损耗的损失。

(3)机械设备损失主要为停滞损失,如果为防止损失扩大,需将部分或全部机械设备撤离现场,则安拆费和运费亦属于损失范围之内。

(4)管理费用的增加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如出现了因发包人原因致工资延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双方也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减低损失,做好人员和机械的安置工作,不能放任损失的扩大。

3.工期延误司法鉴定

实务中,承包人亦会通过提起司法鉴定的方式主张工期延误损失,鉴定内容包含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鉴定、工期延误(顺延)天数鉴定、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给承包方造成的窝工费、误工费、机械费、管理费、遣散费等损失鉴定、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鉴定等。

三、工期索赔的裁量尺度

1.索赔程序的严格性

承包人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索赔申请,否则可能丧失权利。(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合同中对索赔的程序有明确规定,对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所产生的后果亦有明确约定,即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索赔由监理工程师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因此,一审判决对十三冶金公司按照约定的必要条件和材料索赔的278480.33元予以支持。但对于其他停窝工损失赔偿请求,十三冶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也未能提供监理工程师对该损失进行核实的记录材料。故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合同通用条款对于索赔事项的规定,对十三冶金公司未按照约定的必要条件和材料要求赔偿的停窝工损失部分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2.责任的划分

实务中工期延误责任多较为复杂,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以双方对工程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情况下,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仅因另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具体天数的,其主张工期延误责任不应得到支持。(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在此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2018)最高法民终24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无法精确计算不同原因导致的具体延误天数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后,裁量确定工期延误赔偿数额。

3.证据的充分性

法院要求索赔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法院对停窝工损失的计算持审慎态度。(2019)浙0902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于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资损失,承包人应当就管理人员数量、岗位、锁定时间及支付工资金额进行举证,如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证明等,法院应当依据承包人的举证情况,并结合项目所在地关于管理人员锁定制度的要求及锁定人员与实际到场人员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酌情判断。

四、风险建议

1.承包人的风险防控

首先,及时履行索赔程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索赔申请,留存书面记录。其次,完善证据管理:建立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证据档案。最后,量化损失计算:停窝工损失需附详细计算依据,如工人考勤表、设备租赁协议等。

2.发包人的风险防控

首先,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工期索赔程序及责任划分,避免约定不明。其次,及时履行义务:按时支付进度款、提供施工条件,减少延误风险。最后,加强现场管控:建立监理审核机制,及时处理索赔申请。

五、小结

承包人工期索赔是建设工程领域的核心争议点,其认定需兼顾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与工程实践。承包人应强化程序意识、证据管理及损失量化能力,发包人则需完善合同条款、规范现场管理,发承包双方需在履约过程中建立动态风险防控机制,以实现权益平衡与工程效益的最大化。